简介:摘要:公司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提高了公司的治理能力、盈利水平,基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一般小股东不直接参与经营公司事务,难以完全掌握公司信息,保护股东知情权遂成为保护股东权利的重点之一。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到2005年《公司法》修改,再到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实施,直到2023年《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水平不断进步。有关股东查账的程序与范围问题,素来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和裁判的难点;本文围绕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修改前后的变化、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及其范围进行讨论和阐述。
简介:摘要:公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公司隐名股东的存在逐渐被法律条文固定认可。隐名股东能否越过名义股东直接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司法解释中对于该问题并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这里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应如何认定;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身份若可确定,其应如何向公司主张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法院审理的隐名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从案件检索中看绝大多数案件对直接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持否定态度,但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向公司直接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前应首先确认其股东资格身份,且应注意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同情形。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与发展,“互联网+”的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对人们的影响日益增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以及与指密切相关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互联网企业在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吸引广大消费者的注意力,再通过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来达到扩大自身利益和增加产品销量等目的。同时,竞价排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节约消费者时间,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搜索引擎提供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做到真正了解自己的客户(即参与竞价排名的互联网企业),这导致了很多不真实信息出现在了消费者的视线内,这样的竞价排名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文主要论述了在法律的层面上,通过对互联网企业竞价排名的规制,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简介:摘要:大多数法学家把股东知情权的概念定义为是法律允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等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务活动的权利。 然而,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仍有诸多不足,最近的《〈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 ) 》对股东知情权规定的不足做出了修正,但仍存在需要完善的方面。
简介:摘要:交通警察在交通管理中如何精准处置“不知情”交通违法行为是交通违法查处中的一大难点。本文从理由成立、客观推定、无法推定三步骤分析了如何处置“不知情”交通违法,尤其是在无证据证明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对其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如何进行客观推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有益探索,为广大民警在处置时能比较精准作出判断提供借鉴。
简介: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为公民自由地发表言论提供了土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不断增多,其社会影响也在不断增强。一方面,公众的权利意识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法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名誉权。2015年3月12日,上海《新民晚报》第二版配合会议消息发表的图表上披露了一条信息在新媒体环境下,2014年名誉权案件实现破纪录增长,增长率达到27.9%。另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是媒体进行有效报道的前提。新闻特许权,作为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之一,往往被作为新闻媒体一方的重要抗辩理由。我国学者杨立新主张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比较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尤其是英美两国的特许权规定和重要判例,对于完善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中的抗辩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对英美两国的特许权抗辩发展史进行了梳理。并通过比较分析法,指出英美两国和中国在特许权规定上的差异,总结了中国现存规定的不足,以期给予中国的特许权立法一定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