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无边界的欧洲”旨在创造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发展,欧盟的内部边界不断产生,外部边界线也逐步延长。欧洲单一市场和申根区的建立,使“无边界的欧洲”变为现实,在欧盟内部实现了货物、人员、资本和劳务的自由流动。“申根”已成为欧洲人员自由流动的代名词。申根区内人员自由流动的前提是共同的外部边界得到有效的管控。虽然欧盟和申根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外部边界的管控,但未形成统一高效的合作与协调机制。2015年以来规模空前的难民潮对欧盟外部边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让意大利、希腊等位于申根区外部边界的国家不堪重负。为了阻止不断涌入的难民和防范恐怖主义活动,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典、丹麦和挪威等申根国家相继恢复了其边界的临时管控。申根区内部边界的临时管控不仅妨碍人员的自由流动,也会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由难民危机和恐怖主义威胁构成的非传统安全问题让欧盟的外部边界和内部边界面临严峻的考验。
简介:既有关于诉讼契约的研究多局限于私法上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理,淡化了诉讼契约的公法属性。对于诉讼契约的理解,当建立在人权诉权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行为的相互性和程序效力等程序基本原理基础上。诉讼契约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这决定了契约的对象、是否涉及公益及生效依据上均不同于民事契约。诉权人权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性,只有法定裁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才能导致诉权的消耗。因此,不起诉契约属于民事契约,只发生私法上的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均不能导致诉权消耗。撤回上诉和解协议等诉讼中契约效力不能遮蔽程序效力。认可诉讼契约效力应当坚持契约法定原则,明确当事人就任意事项达成诉讼契约需具备的程序条件。
简介: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据行为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应当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承继共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以“因果关系切断说”处理共犯的脱离,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结论。因果性只是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片面对向犯的不处罚根据是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通常应否定中立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