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千钟粟,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不知道。金钱、俸禄、美女,自然从来是属于书们的,这是代代读书人的理想之所在,书故而成为一种信仰与宗教般的什物。想想也是,穷文富武,一介寒儒,连粥都喝不上,没有一点理想激勋他,早把书本扔在脑后了,犯不上。书与书生的关系,似有一种递进转换互补的关系。于谦诗曰:"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很准确地道破了这层关系。人们往往先是读书、买书、找书甚至偷书、抄书,学问作大了,主仆关系开始转换,变为批书、评书,当然还有著书写书编书印书。司马迁写《史记》,藏之名山传诸后世,那是读完了书之后为书立下的汗马功劳;李贽、金圣叹批书评书,也属书们的真正知音;曹雪芹蘸血泪写红楼,高锷先生又涕泗横流地补齐,二人都应列入书痴队伍;只有玩世不恭如龚自珍,才能吟出"著书都为稻粱谋"句,换句话说是商品意识,以文换米。自此之后,人心开始不
简介:德国民事一审判决书在形式上由判决的冒头部分、判决主文、本案事实、裁判理由和法官的签名组成,控诉审和上告审判决书通常也遵循这种结构。法律并未一般性地规定裁定的形式和内容,此时可以参考一审判决的规则,但是裁定中只有统一的理由部分。基于德国《基本法》中的不同规范,裁判应当说理。具体而言,本案事实的记载为当事人的口头陈述提供完全证明力,其详细程度因法院而异。裁判理由应当概括裁判中对事实和法律观点的考量,遵循相对固定的格式以及所谓判决体例。就法官造法而言,应当警惕裁判要旨作用的局限性,先例原则上也不具有拘束力。联邦最高普通法院的协调机制很少被适用。在说理中,法院必须遵循法律解释方法和逻辑涵摄规则,这种三段论模式主要是形式上的要求,法官在实质上应当详细分析所有与公正裁判有关的观点。
简介:<正>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是案件得以执行的依据.这类法律文书制作得是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特别是在新的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后,各级法院都采取了多种措施,提高办案人员的写作水平,但是,少数法律文书仍然存在着格式不规范,语言表达不明等问题,下面,笔者仅就案件执行环节发现的问题列举一、二,供大家酌量.第一,给付时间不明确.即在裁判结果部分没有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或对当事人履行义务时间规定得不明确.如一份债务纠纷案件判决书,其判决结果部分写道:“根据民法通则X条X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偿还原告XXX货款1500元”.再如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