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实在法的证明责任规范体系中,“谁主张谁举证”属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为实现“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法律适用,须阐明其规范内容,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从法律关系视角,“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得以澄清;从法律规范视角,该规则可获得“规范说”的理论诠释。“谁主张谁举证”系框架性规则,在适用于特定民法制度时,应探求其具体适用形式,即从与该民法制度相关的民法规范中寻找权利产生规范和权利变动规范。“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与请求权基础理论具有诸多理论关联,亦各有侧重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具体化的关键在于,通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识别其证明责任属性,将其归入权利产生规范或权利变动规范。在绝大部分情形,基于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和实体属性的关联性,依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可有效识别民法规范的证明责任属性。在例外情形,由于权利阻碍规范不存在民法教义学的理论基础,可借助目的解释消除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疑义。
简介:区块链所代表的去中心化思想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之一,其为去中心化提出的共识机制、竞争记账等策略是目前最好的解决方法。区块链与生俱来的属性与电子签名天然契合。区块链具有的回溯与共识机制为突破当前的电子签名局限提供了可能,使电子商务有了更为强大的法律后盾。随着区块链基础设施的完善,有可能彻底颠覆传统公证制度。现今所谓的区块链司法应用其实质,依然是电子签名及公证手段的增强,未充分体现"提供去中心化环境下信任"这一核心本质。我国司法机构天然具有国家赋予的"中心"属性,与区块链提倡的"去中心化"似乎显得格格不入。未来司法领域应用中,区块链会以联盟链形式实现"中心化"与"去中心化"的折衷。
简介:公司决议是意思形成的结果,这决定了决议须通过程序正义理论而非法律行为理论予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公司决议之定性与程序正义原则相扞格,与商法的理论相冲突,该缺漏有待在以后的公司立法中予以补正。公司决议程序的正义是公司决议正义性和拘束力的重要保障,为此,程序或者内容存在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应该当然无效。各国立法从程序、内容和决议规则3个方面对决议的法律后果分别予以规定,这也为我国公司法所借鉴,但我国相关决议规则之规定十分粗疏,亟待优化。公司决议多数决规则在发挥其功能的同时,也会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以及成为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地位获取控制利益的手段。为了矫正此种异化,我国立法有必要对控制股东课以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应以保护公司和股东整体利益为宗旨,强化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重点关注公司决议表决程序中程序性权利的保障,明确多数决规则的范围和例外,健全表决机制,以保障决议的实质正义。
简介:共享畜——最早的共享出行工具人们使用牲畜出行的历史悠久,早在《周易·系辞下》中就有记载:'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随。'租借牲口驮运出行是古代最常见的出行方式,骑驴、骑马出行犹如当今骑单车出行一样便捷。据《东观汉记》记载:'(刘秀)随其叔父在萧,人小学。后之长安,受《尚书》于中大夫庐江许子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