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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造船、航运企业破产进入频发、多发期,跨境破产程序和海事程序的矛盾和冲突在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中集中凸显。从航运企业跨国破产程序的救济形式和范围出发,针对船舶优先权人的权利是否应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在外国破产程序被承认前,被扣押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的影响;非债务人自有船舶是否受到跨界破产程序保护等问题,结合相关国家海事跨国破产程序的制度实践,提出应当合理保护海事优先权人利益,使破产程序承认前已进行的船舶扣押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根据行业特性扩大对于破产企业所有船舶的解释等意见,希望对中国跨国海事破产救济制度的规范和完善有所助益。

  • 标签: 跨国 海事破产程序 救济
  • 简介:以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之债务人是否为商业企业主而规定不同的破产程序,即破产程序和无偿还能力程序双轨并行,是我国澳门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这是一种古老的做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今早已不合时宜,且不能适应澳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以西方国家和周边地区的破产法律改革经验为鉴,澳门可以探索破产法制的改革,或者采纳德国式的统一立法模式,或者改为英国式的个人破产法与公司/企业破产法双轨并行模式。

  • 标签: 澳门法 破产程序 无偿还能力程序
  • 简介: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是所有权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而呈现灵活、弹性运用的状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交易习惯的产物,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破产法中的让与担保权的处理,重点在于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明确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规制模式。根据让与担保的担保权构成理论,在破产程序中应赋予让与担保权人别除权而非取回权。二是根据破产别除权特性,平衡担保权人和担保提供人之间的利益以及担保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让与担保权人在担保设定人破产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能就物上代位权行使代偿别除权,以期更好地维护担保权人的利益,降低担保权人的风险。但对于让与担保容易滋生的过度担保和秘密担保行为也应予以规制。

  • 标签: 让与担保 别除权 撤销权 过度担保 秘密担保
  • 简介:我国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首次专门就金融构破产作出了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此,在形式上赋予了金融监管机构提请金融机构破产权力,同时给予国务院制定相关破产条例细则的权利。故笔者尝试在金融机构的破产原因,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以及迎银行业存款保险制度上进行具体确定。

  • 标签: 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破产原因 破产管理 存款保险制度
  • 简介:近年来,我国的商业已经越来越发达,但固有的法律程序和日益完善的商业体系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冲突。比较典型的就是证券公司在破产清算制度上和政府的监管有着一定的冲突。为此,2008年开始国务院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对行政措施种类、形式等[1]。但是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我国的破产清算程序和行政处置程序冲突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行政程序缺乏相应的法律规程,所以操作十分不规范。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将二者进行较好的协调。

  • 标签: 公司 行政处置 破产程序 冲突 协调
  • 简介:"僵尸企业"的大量存续无疑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我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我国《企业破产法》为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制度安排,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而对于仍然有营运价值和市场需求的危困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中的重整,和解制度实施挽救使企业重生。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因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引起的商事登记变更与注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理论和实务界,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商事登记变更与注销难问题,在分析相关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更有利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

  • 标签: 破产程序 商事登记变更与注销 制度完善
  • 简介:产程序终结后民事权利救济问题,存在着权利主张受限制,救济措施不具体,追责制度不完善等"瓶颈"。有必要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民事权利救济作限度扩张,从增加可救济法定事由、放宽救济时限要求方面,扩大救济范围;从明确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债权申报、建立管理人恢复制度和破产分配财产预留制度方面,完善救济措施;从加强预防性救济、建立多元化救济机制方面,拓展救济渠道;从完善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范围、加重责任负担、完善追责程序方面,健全追责制度。

  • 标签: 破产程序终结 民事权利 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