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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同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民事侵权 共同过失 损害赔偿
  • 简介: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 标签: 醉驾 抽象危险犯 追逐竞驶 具体危险犯
  • 简介:【摘要】当今中国,由于危险驾驶行为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增设危险驾驶罪呼声四起。但是,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本文着重从实体法理论角度和司法程序方面阐述立法者没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否者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疑难问题。【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故意近些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因危险驾驶行为引发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人们认为没有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导致一系列恶性交通事故的根源。况且我国处理交通事故大都是事后处理模式机制,也即是人们大都关注事后责任归属问题,没有更多的关注事故发生的诱因。但是设立此罪其本身是否科学、是否真正能够遏制该类行为,是值得探究的。笔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不论从实体法理论还是从司法程序角度来看都是有问题的,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具有可行性。……

  • 标签: 入罪 危险驾驶 罪批判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现代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频发,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交通安全的现状令人担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不仅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角度来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关键词】交通犯罪醉驾危险驾驶近年来,醉酒驾驶和飙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必须在行为人因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给予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李适时说:“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

  • 标签: 刑罚规制 危险驾驶 行为刑罚
  • 简介:编辑:本期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案件,这种侵权行为很特殊,您能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吗?律师:共同危险行为是一种较特殊的侵权行为,法律在举证、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侵权行为有不同的规定。辨识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侵权行为之间的区别,意义极为重大。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侵害人 举证 侵权行为 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
  • 简介:实行行为是对法益侵害具有现实危险行为。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必须以事后查明的客观行为事实,站在行为的当时,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观点进行判断。

  • 标签: 实行行为 危险 现实的危险
  • 简介:为了预防和控制危险驾驶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应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同时,对"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重新梳理,借鉴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的有关立法,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细化有关标准,从而在根源上维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

  • 标签: 危险驾驶 交通肇事罪 立法建议
  • 简介: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实害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了该危险状态,避免了实际损害的发生,称之为自我挽救行为。该行为并未为法律所合理评价,因而导致一些与社会观念悖逆的极端个案的出现。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有两种,"既遂说"主张将该行为定性为既遂后的悔罪情节达到减轻刑罚之目的,而"中止说"主张将其定性为犯罪中止。后者较之于前者无论是从刑法理论上还是从社会观念上都要更加易于接受,但要将其定性为中止也存在不同的论证思路。这只是一个立法或者说司法实践选择的问题。笔者倾向于将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自我挽救行为定性为实害犯的中止。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中止 实害犯
  • 简介:共同危险行为的既有理论无法回答一些边缘性案件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条。本文考察了美国法上的择一责任制度,提出了基于证据损害现象的证据整体化理论,即各个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相互作用,使原告陷于无法辨别谁是真正加害人的困境,这种困境不能由无辜的受害人承担,而应该由行为人负担,故在举证上应当对受害人予以优待;即应当允许用整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来推定个别行为因果关系成立。这种理论一方面符合证明妨碍的法律思想,也能完美地解释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没有不当地限缩典型性案例的适用,还可以恰当地处理边缘性案例。

  • 标签: 共同危险行为 证据损害现象 证据整体化 证明妨碍理论
  • 简介:1.孩子睡在后备箱里:如果车辆被追尾,或发生侧翻,孩子易被尖锐物体或变形的尾门戳伤。2.孩子独自待在车里:孩子天性好动,可能会玩方向盘、档位等关键的驾驶部位。而且,由于车内相对封闭,也易引起窒息。3.不锁儿童锁:如果不锁儿童锁,在车辆行进的过程中,孩子易打开车门,发生事故。4.孩子在车内吃零食:孩子吃零食,可能在颠簸中发生呛噎事故,也可能使家长开车时分心。

  • 标签: 孩子 危险 行为 后备箱 方向盘 车辆
  • 简介:对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处罚刑法有明文规定。有必要对售酒的店主、劝酒的人以及同乘等对制造醉酒驾车危险行为人以先行行为不作为犯进行处罚,其法理基础是自我答责理论和先行行为不作为犯理论。

  • 标签: 制造醉酒驾车危险 先行行为 自我答责
  • 简介:全球化不仅对发达国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很多人产生了影响。尽管全球化以及随之而至的科技进步带来了许多好的机遇和变化,同时亦存在某种负面效应。全球现代青少年面临着一些生活方式问题,特别是中国青少年的生活方式,对此,可以使用两种相辅相成的办法:预防措施和休闲教育。西方国家设计的时间层面和健康层面为主的介入性预防措施,经过适当修改后也可在中国加以应用,可以帮助中国青少年预防诸如犯罪、吸毒、网络游戏痴迷等危险行为,促进发展健康行为

  • 标签: 全球化 休闲教育 介入性预防措施 网络游戏痴迷 危害健康行为
  •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 标签: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 标签: 污染环境罪 保护法益 实害犯 处置行为
  • 简介: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 标签: 危险驾驶罪 机动车 量刑平衡
  • 简介:绕开死刑既有学说抽象层面的存废之争,在现有的司法运作体制下,探究如何从实体法层面有效限制死刑适用无疑是务实性的做法。定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视角,先把犯罪行为人置于主体性地位审视再作死刑适用与否的判断,不仅与我国刑法对死刑限制性适用的初衷相契合,而且与刑罚思潮的主流价值相一致。人身危险性理论可以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双重限制,即一方面以侵犯生命权为坐标从死刑的外延上限制死刑的罪名种类,另一方面则以司法裁量中的量刑基准作为参照系予以死刑适用的限缩。

  • 标签: 人身危险性 死刑 控制 司法适用
  • 简介:<正>"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科学化、技术化,对于个人而言,社会就像一个巨大的黑匣子,不可能进行主体性的控制。人们的生活主要依赖脆弱的技术手段,与此同时,个人行为所具有的潜在危险也飞跃性地增大,人们不知瞬间会发生何种灾难。"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首次提出作为现代社会核心概念的"风险社会"概念。它是指西方工业国家在经济、社会、技术和医疗结构高速改进过程中,社会机体对混乱的抵抗力完全丧失的一种社会状况。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行为犯 实害犯 放火罪 刑法分则
  • 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风险社会的到来,危险犯在刑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明确危险犯之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既是司法实务中裁判危险犯是否成罪的关键,也是对危险犯理论相关争议进行廓清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需要在明确危险犯中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危险状态判断的各家学说进行评析,进而提出危险状态评判的实质、时点和标准,并对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判断提出基于中国立场的合理化建议。

  • 标签: 危险犯 危险状态 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