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当今中国,由于危险驾驶行为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增设危险驾驶罪呼声四起。但是,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面临许多问题。本文着重从实体法理论角度和司法程序方面阐述立法者没必要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否者将会带来一系列的疑难问题。【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故意近些年来,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因危险驾驶行为引发致人重伤或者死亡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人们认为没有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导致一系列恶性交通事故的根源。况且我国处理交通事故大都是事后处理模式机制,也即是人们大都关注事后责任归属问题,没有更多的关注事故发生的诱因。但是设立此罪其本身是否科学、是否真正能够遏制该类行为,是值得探究的。笔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化,不论从实体法理论还是从司法程序角度来看都是有问题的,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具有可行性。……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现代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频发,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交通安全的现状令人担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不仅是理论界,也是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大众呼吁需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角度来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关键词】交通犯罪醉驾危险驾驶近年来,醉酒驾驶和飙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必须在行为人因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给予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李适时说:“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犯罪。……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