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最高法院统一的审执分立改革理念下。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被上收到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机关外的又一个审判庭。忽视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其所面向的广大农村社区仍然处于乡土熟人社会的现实,与人民法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也与社会及法律活动的分工和专门化发生冲突。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原理中,虽然可以导出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但在人民法庭“弱司法化”的特定语境中,可以有程度不同的多种落实样式。人民法庭呼唤一种外部审执合一、内部审执分立的协调模式,以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互监督、制约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同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
简介: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简介:<正>几年前我在国外讲学时,一些外国同行学者专家问我:你们的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同时又规定由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如果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发生错误,制定出违反宪法的法律,如何纠正?言外之意是我国国家权力的运用,不如西方国家采取三权分立制那样优越。1986年许崇德教授和我合写的《分权学说》小册子问世以后,国内也有同行专家学者评论这本小书,说它联系中国实际认定中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的观点太保守。但我仍然坚持崇德教授和我原来的观点。下面再作一些论述。
简介:近年来单一正犯体系与二元区分体系之间的犯罪参与模式之争日渐兴盛,对于二者进行正本清源地对比考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成要件的参与类型层面,形式单一正犯体系内部属于一种“轮辐结构”,忽视了犯罪参与人之间互动关系在刑法规范评价上的意义,容易导致处罚范围过宽,并不可取。二元区分体系则属于一种“传导结构”,以构成要件为中心来建构共同犯罪,更为合理。而功能单一正犯体系虽然属于一种复数类型的参与体系。但其始终否认从属性原理,本质上仍然属于“轮辐结构”。犯罪参与形式与刑罚的关系,在立法规定与理论学说上存在一定差异。不同不法程度的犯罪参与类型导致的一般性的刑罚差异,与刑罚个别化并不矛盾,对于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加以理解。单一正犯体系的历史发展过程表明,其逐渐向二元区分体系靠拢。我们应当立足二元区分体系,同时吸收单一正犯体系的合理批判意见进行自我反思。
简介:新疆民族分立、分离和分裂主义是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其历史成因在于古代新疆地域广阔而遥远,中央王朝难于遥制,为民族而立、分离主义的产生客观上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民族众多而演化复杂,某一个时期一些强势民族容易产生和形成封闭的、狭隘的民族情绪和盲目民族优越性,甚至因此导致残酷的民族征伐,而与其它弱势民族形成民族芥蒂、民族隔阂甚至民族仇视,导致民族之问的不信任,使民族分立、分离思想滋生;语种繁多,文化多元,宗教纷繁,价值观念的传承具有突变性、阶段性、多样性,不利于形成完整的、一致的、统一思想认识和稳定的价值观,民族分立、分离和分裂主义思潮比较容易产生。当代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是极其反动的,他们是新疆动乱的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