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共教育支出状况基本反映了法律法规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教育事权的划分,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受到外溢效应指导原则的单一影响,地方政府在学前、义务、高中、高等四级教育体制中承担了绝大部分责任;二是缺少对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教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的制度安排。此外,财政分权、财政自主性与地方政府的支出结构和效率存在着密切关系,对已有文献的综述表明,财政激励和政治激励会显著地降低公共教育等非经济性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据此,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增加中央政府对教育产品和服务的支出比重;二是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制度框架;三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适当向教育倾斜;四是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和地方官员晋升标准。
简介:政府支出规模及其结构优化应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不是以经济增长为其最终目标。构建了政府支出与消费、社会福利之间的理论分析模型,利用优化控制理论与方法,从理论上论证了在最大社会福利的基础上存在最优政府支出规模与支出结构安排,设计了衡量社会福利水平的新指标,并以此指标为基础,利用中国1982年—2005年的年度数据,对政府支出规模及其结构优化进行计量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政府支出规模及其各种单项支出与社会福利指数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满足我国不断增加的公共服务需求,应增加政府支出规模,优化政府支出的内部结构体系,即适度提高中央政府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减少投资性支出和行政管理支出,增加以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为主体的公共服务性支出,以促进我国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简介:机会平等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伦理准则之一,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基于马克思主义的机会平等可以分为保障性机会平等和竞争性机会平等。现阶段机会不平等主要集中表现在教育、人事、社会保障三大领域,究其原因主要有制度缺位和不健全、权力和资本干预社会资源分配、阶层分化导致社会成员利用竞争性机会的能力差异加大和一些消极思想观念的妨碍。政府应充分履行保障公民机会平等的责任:一是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确保规则平等以及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救济;二是提供均等的社会保障条件及公共服务,提高公民利用竞争性机会的能力;三是培育和引导公民机会平等的价值观和理念,以更好地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简介: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机制是通过诉讼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财、物方面对行政都具有从属性,因而不能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于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裁判案件时要适用行政法规和参照适用规章而无审查之权,司法机关实际成了行政意志的执行者而非政府与其他主体纠纷之间的裁判者。这种情形与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国司法对行政的从属性有其历史的成因和特定的历史功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及计划经济时期都发挥过特殊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特别是国家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司法对政府的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势在必行。
简介:【摘要】社会保障入宪,使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法中的责任,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本文在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管理政府责任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中的政府责任提出了构建。【关键词】社会保障法政府责任构建社会保障入宪,使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代社会保障法是与市场经济伴生的一项制度,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同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现状1、国家(政府)责任与其他义务主体责任划分不明确根据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并不是所有的社会保障责任都要由政府来承担,社会成员个人、集体组织也承担部分责任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