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犯罪可分为实害犯和危险犯两种。危险犯是指实施危害行为后以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由于危险状态是可以进一步发展为实害结果的,因此,行为人在实施危险犯罪时,其对危险状态和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所形成的心理联结状况会呈现多种模式。对于危险犯而言,在罪过形式认定上应以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中的法定危险状态的认识和态度来判断。尽管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并不能作为其罪过形式,但这一心态在主观上对危险犯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与另一种心态模式的危险犯在主观上区别开来,它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司法实践中,正确分析危险犯的心理联结模式及其罪过形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险犯的规定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简介:20世纪60、70年代,“样板戏”以其激烈的政治化本质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历史、政治发展进程。“样板戏”属于形式“共意”,体现着单向度的国家意识形态规制。“样板戏”是高度概念化意义系统:在政治结构上,“样板戏”将领袖、政党神圣化;在社会结构上,“样板戏”将阶级、阶级斗争绝对化;在道德文化结构上,“样板戏”将禁欲主义、奉献精神等极致化;在经济结构上,“样板戏”将经济政治化奉为常态。“样板戏”运动中,“共意”形塑的实践体现出相互联系的动员化操作、标准化程序与仪式化展示等三者统一。“样板戏”在实践中发挥着合法性、整合性与提取性等相互联系的功能。然而.“样板戏”既缺乏社会政治文化支撑,又由于意识形态刚性而不能创新,在存续十多年后最终被横扫进历史的暗角。
简介:在国家治理的意义上,现代化意味着社会管理机制和文化模式的理性化过程,无疑包含着公共性的内容,但是这种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价值中立”以及技术化、工具化追求营建出的,因而仅仅是一种“形式公共性”。显然,这种“形式公共性”是一种不完整的公共性,缺少公共性的实质内涵,所以当前我国所谋求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仅仅从治理方式和手段等技术化方面照搬西方治理框架进行顶层设计,而应该根据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的要求,以正义的制度为保障探寻国家治理模式从“管理”走向“合作”的实质性转型,从而实现“形式公共性”与“实质公共性”的价值融合,进而在价值与技术、权威与自由的和谐统一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