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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问:河北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出台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具体规定是什么?答: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通知》(冀民【2006】92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提高对象和标准为:

  • 标签: 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 财政厅 民政厅 河北省
  • 简介:<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9号)《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已经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标签: 会计年度 申报标准 常务会议 三条 竞争效果
  • 简介:201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虚开发票案、持有伪造发票案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 标签: 追诉标准 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 立案 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
  • 简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导致合同无效强制性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立法没有明确何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本文试图从一个案例入手,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沿革;其次界定了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概念并进行了比较法上研究;最后从有利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提出便于操作区分标准

  • 标签: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认定标准 合同效力
  • 简介: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创新地对“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反映出民事诉讼证据立法进步理念和最新研究成果。本文拟对《若干规定》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论证,以探讨其理论上合理性;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路径选择,以探讨其实践层面上应对性,以期对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进行理论与实践双重视

  • 标签: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制度 证据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 简介:《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撤案,就属于“微罪撤案”,也就是我们常说“轻微害刑事案件撤案”。

  • 标签: 刑事案件 撤案 适用标准 《刑事诉讼法》 情节显著轻微 刑事责任
  • 简介: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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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第十六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监督。第十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第十九条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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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距居住地3站有一家饭店,中等规模,是我做东请客时首选。理由是他们比较平民化,价格适中,莱量也大,食客还可以自带酒水。

  • 标签: 自带酒水 居住地 平民化 饭店 价格
  • 简介:<正>(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0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 标签: 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立案 情节严重 检察委员会 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
  • 简介:所谓注意规定,指在刑法中对某一问题已作出普通规定情况下,对其中某些情形,为避免司法人员忽略,或为了做到罚当其罪,而特意列出,提醒司法人员予以注意规定.

  • 标签: 刑法 注意规定 特别规定 司法认定 中国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 标签: 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 消防法 检查规 火灾隐患
  • 简介:<正>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能力。第四条全国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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