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
简介:本文通过对审美主体和伦理主体的比较研究揭示了个体存在的伦理层面的含义.首先考察了老庄和海德格尔的后现代宗教式的主体和儒家形而上的宗教主体,以及儒家就伦理问题对于老庄的挑战.结论是他们都缺乏把他者的生存作为自己的绝对的责任的伦理含义,因而是审美主体.其次,通过对于环境主体和伦理主体及审美主体的关系的讨论,阐释了这样一个哲学基本问题:伦理存在必须以有限性存在为前提;而后者只是一个哲学的抽象.片面地强调人的有限性(尼采),片面强调有限存在与超越者的关系(老庄和海德格尔),或否认人的有限性,这些观点都忽略了人在这个世界上的伦理责任.后现代伦理学是指我,作为一个个体(me),对于他者的一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简介:"历史无主体"是阿尔都塞在批判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提出的主体辩证法的基础上对马克思历史辩证法所作出的结构主义式解读。在他看来,历史的发展不是时间上连续发生的同质过程,而是社会结构合规律地转变的历史。共时性在方法论上应该被赋予高于历时性的优先地位。由此,阿尔都塞把马克思的历史辩证法解读成在社会结构中通过人与结构的双向作用而推动历史发展的辩证法。表面看,"历史无主体"使人淹没在结构之中,人的主体能动性荡然无存,但事实上,结构没有人就无法运动,结构需要人。阿尔都塞正是在结构与人的张力下来解读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并且仍然致力于给予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主体向度以恰当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