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简介:近年来,学者们对犯罪故意的研究偏向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这一立法分类上,而忽略了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这一学理分类。犯罪故意的学理分类中的不确定故意,具有尚未被挖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不确定故意仍建立在行为人明知的基础上,它通常表现为一种间接故意,但也可以是直接故意。根据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的不同,不确定故意分为概括故意、未必故意和择一故意。在具体个案中,不确定故意虽然并不能单独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但其与意志因素相结合就可以认定。
简介:故意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要素,当然也有学者将其纳入构成要件,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以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这个问题,涉及故意的体系性地位,有必要加以探讨。故意是一个涉及心理学与刑法学的复杂课题.其本体要素的界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需要研究,从而为主观归责奠定基础。
简介:使人惧不若使人爱,使人爱不若使人敬。—清代教育家/李惺1368年明朝建立,徐达北伐的大军到达了河北通州。距元朝国都大都不远,也就一两天的路程了,很快便可抓住元朝的末代皇帝元顺帝。徐达偏偏在通州什么也不干,待了7天。7天时间,对于元顺帝逃跑,已经足够了。元顺帝似乎明白对方的意思,果然在半夜打开健德门,跑了。
简介:馋猫。这’可是我花大价钱买来搞科研的恐龙蛋!再制造一台极其精密的黼,才可动手将它勰、先得制订极为精确的解剖方案。一一一糟毗嘘—我故意把其中一根线接反了。谁让他老对别人指手划脚呢。刀唇骼故意捣蛋@张帆@奕琦
简介:正上期答案第一题:山东济南童萧萧主人公是一位道长,在收服僵尸。已经收服了四只,却被第五只偷袭了。由于道长道行高深,所以虽然脖子受伤了却依然活着,只是第五只僵尸跑掉了,所以最后看着电视养伤的时候依然碎碎念。众人:你林正英看多了吧!小编:但是不得不承认,如果按照这种设定去解释……似乎……可以说得通呢……北京老崇文区刘鹤依我看这篇故事又用了微推理最经典也
简介:故意出错教学法就是教师适当的犯一些错误,让学生有机会抓住老师的漏洞,可以使他们印象深刻还让他们有一种成就感,从而对语文学科产生更大的兴趣达到我们教学的最终目的。
简介:摘要无需多言,世界各国刑法体系对故意犯罪实施处罚的态度是一致的,然而能够在立法中明确故意犯罪的实质概念却不容易。最大的困难是对间接故意的实质概念难以确定,即对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在心理上的本质反映,十分抽象并且个案差异难以把握。而间接故意实际上充当了故意成立的底线,它不仅划分出了与过失的界限,而且也为故意的成立设立了最后的屏障,刻画出了刑法处罚故意犯罪,追究故意责任的最低容忍程度。
简介:在电视剧《大法官》中,合议庭的三人对王杏花的故意杀人罪行量刑时,出现了三种意见,一人主张判死缓,一人主张判无期,一人主张判15年。在法院工作的同志对此已经司空见惯,并习以为常,美其名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正是这看似正常的现象却会给王杏花一类人的生涯带来巨大的差别,假如法官们主张判无期或死缓,王杏花也只能接受这一判决事实。因此,这种现象应当被界定为“不正常的量刑现象”。这种现象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一是给人判决随意、司法不公的印象,二是容易导致审判腐败的发生。
简介:<正>一直以来,杀人与伤害之间的关系纷繁复杂,难以厘清。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刑法分则中极为重要的罪名。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有目的说、事实说、故意说等观点。现在学界基本达成共识,认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来作为二罪区分的标准。[1]但是,区分标准与判断规则的提出,未必能改变主观判断的困难,未必能够解决疑难问题。究竟如何界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
简介:今天上午下课的时候,我和同学一起玩。几个女同学把我抬起来,这时一(11)班的一个男孩也来抬我。突然,几个女同学把手一松,男同学也把手一松,就摔到了地上。当时,我觉得屁股有点疼,手也有点疼。
简介:小说《创业史》是我国现代著名作家柳青的代表作。在创作过程中,他故意'找骂'的故事至今被传为佳话。一天刚下工,柳青住的院子便传来了阵阵'骂街'声,骂街的是本村有名的泼妇。她浑身湿淋淋的,一手叉腰,一手指着站在家门口的柳青破口大骂,不时双脚跳起,跺得场院咚咚作响。邻居们气愤不过,连推带搡,拉走了泼妇。大家都抱怨柳青不该去招惹她。柳青若无其事地笑着对大家说:'我是故意找骂的。'
简介:一、故意故意是指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或预见。通过此种认识,到达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违法的认识,进而期待行为人对其加以放弃。尽管如此,仍旧实施了违法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时,便成立故意犯。故意,始终是指此种事实的认识,进而与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意识或认识相区别。违法性认识,只要其形成是可能的即可。现实上存在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犯的成立要件的见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学说上,存在严格故意说,主张违
简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发展历程中,故意经历了由罪责要素到构成要件要素,再由构成要件要素分裂出罪责要素的过程。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将故意纳入到构成要件阶层可以说已经成为德日刑法理论的多数说。这不仅是行为无价值论的当然结论,而且从修正的旧过失论出发,即使是结果无价值论也与构成要件故意不冲突。相比从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机能、目的与故意的关系以及未遂犯的故意等角度入手,从构成要件过失推导出构成要件故意的做法更具有说服力。而责任故意概念的提出导致故意具有双重的机能,使得在解决假想防卫等问题时,理论之间更加的协调。
简介:一、问题导入本文缘起于引起巨大争议的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对于此案的案情,没有必要赘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样的案件事实,不同法院却有着不同的认定,一波三折。2010年7月15日,本案一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1]
简介: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认定甲乙具有杀人故意没有问题
简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仅是刑法理论上的重要问题,也是刑事审判工作中的首要问题之一。司法实践中,对于怎样区分故意杀人(既遂)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争论很大,迄今莫衷一是,本文试就这个问题也作一点探讨。
简介:摘要: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它只是责任的要素,如此安排符合依法治国的公共利益。之所以有人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要素,乃是受制于“结果无价值论”之视域,而忽略了学说梳理,进而遗漏了日本刑法乃至苏联刑法之母国(德国)的史料。这不仅保障了崇法、守法者的合理信赖,对欺诈者产生威慑,而且激活了刑法条文本身的教育功能,减轻了国家普法的成本。至于“不知法者,仍有故意”所存在的疑问,在既有的刑法理论上,均已经得到了妥当的回答。
简介:本文从犯罪人是否一定意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是否一定就是意志行为两方面对刑法中的故意犯罪概念提出质疑,认为: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不应成为故意犯罪的必要前提,它只是故障犯罪的特殊前提,刑法所称故意犯罪行为有许多是无意识的非意志行为。
简介:犯罪故意的心理形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认识因素是研究犯罪故意的一个关键问题。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实性认识和规范性评价。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通说背景下,犯罪故意的事实性认识因素乃客观构成要件。而规范性评价的内容则应当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而非违法性认识。也就是说,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客观方面的事实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之评价。
小议“故意”中的“认识”
刍议犯罪故意中的“不确定故意”
刑法中的故意及其构造
徐达的故意
故意捣蛋
故意失败的手术
故意出错 激发兴趣——语文课堂教学中“故意出错”教法的探索
浅谈间接故意
试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标准量刑
论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关系
他们不是故意的
柳青故意“找骂”
故意与事实错误
论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位置
故意杀人罪中的“手段残忍”研究
刑法中关于犯罪故意的认定和推定
也谈区分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对“故意是责任要素说”反思——违法性认识不宜作为故意的要素
关于"故意犯罪"的质疑
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