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简介:摘要:在社会全面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其所关注的是“填补性原则”,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将更多关注放在了保证受害职工的利益方面,这两种赔偿制度在赔偿机制、法律内容、理赔途径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就赔偿项目来看,二者存在较强的类似性,所以受到侵权方提出两种补偿责任的时候,必然会造成赔偿责任重叠的问题。这篇文章主要针对交通事故赔偿之后的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展开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