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中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标准实质上是与培训调岗密切结合在一起的。用人单位简单培训、任意调岗等行为极易落空解雇保护之立法目的。尽管其背景是培训制度和调岗制度本身均有待完善,而从该条之实践来看,更直接的问题是对“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做简单而狭义的文义的解释,将培训调岗解释为事实行为,用人单位的培训调岗义务转化为培训与调岗之间的选择、具体内容的决定,以及劳动者相应的参与义务。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明确培训调岗独立的制度价值、明确劳动者在培训和调岗上的全选权利、明确用人单位培训不能胜任劳动者的义务、明确用人单位尽可能为不能胜任劳动者提供调岗机会的义务。
简介: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构成了当今中国两个最鲜明的主题。然而,由于法治与改革具有不同的思维走向,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冲突,要想同时搞好这两项伟大的事业,首先需要处理好的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树立正确的法治改革观,进而才能发挥改革、法治对社会进步的促进功能。目前的中国,不进行改革社会矛盾难以化解,社会转型难以完成;而不推进现代法治建设,改革则可能会失去方向,社会转型会失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国家治理体制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国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而我们不能仅仅把法治当成工具,还需要把现代法治作为目标,用法治精神塑造改革的决策和行为过程,引领改革的伟大事业。法治优先、改革附随是法治改革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