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深化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深化企业改革的必要条件.我认为,建立一套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避免出现新的政企不分,以保证我们国家迈着稳健发展的步伐进入二十一世纪.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可划分为多层次、多元化体系,以适应全社会不同层次人的不同需求,对于一般人的基本需求可通过政府行为采取法定或行政手段,按排指定机构来执行.而对于社会上更高需求来讲,则更适宜也更需要施行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采用科学精算标准、自愿投保、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同于政府行为的形式,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重要作用.商业保险公司虽在经营上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同时能纳入国家监控体系,足以保障充实的偿付能力.而目前状况却是,政府下属机构在具体经办基本保险的同时,也涉足商业保险,时而动用行政手段进行变相强制保险,这种制定政策同时又执行政策的状况尤如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很可能脱离国家监管轨道,而一旦偿讨能力出现问题时,政府将背上新的沉重包袱.有鉴于此,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保障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独特作用已变得时不可待,刻不容缓.
简介: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就应积极稳妥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需要十分重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大及其党委会与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为确保严肃执法和公正审判,也必须受到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一项法律义务,现在我国正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新形式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从多方面、多渠道行使监督权,监督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又怎样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确保严肃执法呢?笔者就此问题有些粗浅的想法,略谈已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