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还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方面,在民事诉讼领域因其存在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和妨碍公平竞争的因素而饱受争议。但是,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却在德国得到了良好的发展。究其原因,是因为德国立法者对该制度进行了不断地调试和完善,在发展其保障当事人利益和促进司法制度运作的同时,通过规范其适用范围,设立律师酬金法定化制度、诉讼保险制度、诉讼费用败诉方承担制度,以及诉讼救助制度和紧急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来限制其弊端,使得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日臻完善,并成为该国引以为豪的诉讼制度。考虑到当前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现状,目前还不具备全面引入该制度的条件,所以在构建具体内容时应结合我国国情,坚持有限度的引入.
简介:代理理论——适用于公司治理中的争论——构建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神话之上.然而,真正的分离存在于所有权和所有权,即股东股份所有权和公司资产所有权之间.股东不是被代理人;董事和高管亦不是股东的代理人.股东确实选举董事,不过董事奉公司法为圭臬,根据公司法行事,而公司法极少要求最大化现有股东价值.相反,公司法允许甚至鼓励董事为公司的基业长青而行事,只要董事有合理理由认为其行为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然而,代理理论对此现实置若罔闻.与此不同,正如早期文明通过参照现实世界中的现象与看不见的神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前者,代理理论学者讲述的是股东们为保持安宁而有所牺牲(支付监督成本),而管理层则做出承诺并以此行事(引发约束成本),但股东们最终还是要处理不受诸神控制的一时冲动(剩余经理自主权).然而,尽管研究成果丰硕纷呈,但表明这场战斗是真实的证据尚付阙如.管理者通常忠诚可靠,这可能是因为现行公司法的重点在于规制管理者不忠,并且商业领域的竞争远比大多数代理成本模型所设想的要激烈得多,其几乎没有留给管理者任何松懈余地.相反,有证据表明管理者受认知偏见的影响,最为重要的是,管理者显得乐观.管理者乐观主义和公司法的灵活性可以为最大化现有股东价值的大多数有争议理论的失败提供解释.如果学者直面现实,将代理崇拜抛之脑后,经济学与法学研究的学术水平都将得到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