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雇主行使劳动合同条款变更权,实为企业因应经济变化行使其经营管理权之内在需要,其关键在于对劳工影响至为重要之劳动合同条款变更要否征得劳工之同意。在对该项变更权进行司法控制的实践中,一些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判断基准和裁判规则各有特点,如德、法实行严格细致的公法干预,英国似有放松规制之倾向,而我国台湾地区侧重具体与抽象并举的多元化判断基准。反观我国大陆之相关规定,其裁判规则标准不一,司法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难以预期,亟需完善。
简介:刑事政策概念是刑事政策研究的首要问题。刑事政策的实践古已有之,但刑事政策的概念却出现得比较晚,一般认为,“刑事政策”一词,开始使用于18世纪末的德国。在对国外学者、我国台湾学者以及我国内地学者诸多观点分别进行述评的基础上认为,下一个世界通用而又简明的刑事政策定义是比较困难的。从刑事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我国(内地)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及其成因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这是一个狭义上的刑事政策概念,它可以进一步被分成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若从刑事政策研究者的角度出发,为了能使其研究更为深入和有效,则应从广义上把握刑事政策的概念。
简介:公诉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起诉方式,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提出指挥,请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确认,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代表国家提请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即公诉权。①公诉权的权能包括起诉权、不起诉权、变更公诉权(包括改变公诉、追加公诉、撤回公诉)。这在诉讼理论界已经达成一定的共识,并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体现。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有的一项重要权能——变更公诉权。这不仅在诉讼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集中表现在讼诉机关在案件审理结束以前,发现已经提起的公诉有错漏,而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影响诉讼顺利、有效地进行。因此,笔者拟结合法理和修改后
简介:<正>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就其最狭义的含义而言,即指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主要是涉及它在近十年的具体运用。对刑事政策再认识的目的是要回答十年来我们采取从严惩办的政策未能有效地遏止犯罪的增长,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失败?需要更弦易辙?在最近关于修改刑法的讨论中,一些同志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有的同志提出,“长期以来,在处理专政与民主的关系上,往往强调了专政而忽视民主,强调了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而在立法原则上却很少研究甚至回避对人权的保障和贯彻人道主义问题。”在刑罚规范方面,特别是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存在着重刑的偏向。”因此,在修改刑法时,“在刑法规范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