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田其所泛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经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顶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因律师的工作失职而遭致损害,体现了《律师法》的宗旨。但仅有上述规定,尚不定以起到充为有效的保障,因为《律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律师事务所的法定最低资产为十万元,如果律师先职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十万元,则当事人的损失必不能获行全额补侩,这造成了《律师法》的具体规定和
简介:近年来,随着企业和行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蓬勃兴起,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国内社会的高度重视,并形成为一种全球性的新趋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我国社会各界对企业的殷切期望、热切期盼和广泛要求。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一支不可替代重要力量的保险业,如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自身改革发展中,更加积极主动自觉有效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已成为摆在其面前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全面发展,建筑工程保险已经成为工程施工单位风险管理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经济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中国施工企业安全平稳走向国际市场的保障。在工程实践中,工程各参与方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盲目索赔,最终索赔失败,从而对工程保险丧失信心,这样既不利于相关单位的风险防范,也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结合作者在工作中的一个实际案例,就工程保险赔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