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伦理本位是儒家文化的一般概括;法律,自然是居于从属的地位了。所谓“德主刑辅”实即道尽了儒家法文化的形质。法律在儒家文化中的角色基本上是工具性的,用较规范的“体用”范畴来表述,“体”是道、是德,“用”才是法、才是律,简言之,似乎可以称作“道德为体,法律为用”。虽然儒家文化历二千多年几多变易、几度沉浮、流派纷呈、歧见迭出,乃至有进步与保守的分野,尤其在近代,但在这层体用关系上却自然而然而又似乎令人费解地保持了惊人的一致。所以有位美籍华裔学者金勇义先生在比较东西方法律文化特质之差异时直截指称:“在传统中国,法律被认为是人们在社会中实现道德理想的工具。法律与道德相比不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而且人们应当首先受到的是道德规范的调整,也就是儒家在为治和司法中的道德原则。”“这可以称为中国的道德决定论。”
简介:君子之道在儒家思想中极其关键、极其重要,如果大家读过儒家的经典,会看到大量对'君子'的表述。与'君子'对应的词是'小人'。现在很多人一提到'小人'这个词,就会想到人品低下、阴险狡诈一类,但其实儒家所说之'小人'的意思与今人不同,儒家所说的'小人',是指社会地位比较卑微,没有学问,遇事斤斤计较,目光不够长远,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普通老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