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系统评价针灸治疗臀先露的疗效。方法计算机检索CochraneLibrary(Issue1,2008)、PubMed(1980~2008.3)、MEDLINE(1966~2008)、Ovid循证医学数据库(1991~2008),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disc,1978-2008.3)、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VIP,1989~2008.3)、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1979~2008.3)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1983~2008.3),手工检索7种中医杂志,检索时限均为1990~2008年3月,语种限制为中文和英文,按纳入排除标准收集针灸治疗臀先露的随机对照试验(RCT),参照Cochrane系统评价员手册5.0.1推荐的对偏倚风险的评价工具进行文献质量评价,并采用RevMan5.0软件进行Meta分析。结果最终纳入8个RCT,共1341例患者,其中5个研究质量较高,3个质量较低。6个研究的Meta分析结果显示,针灸治疗臀先露的胎头倒转成功率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RR=1.38,95%CI(1.20,1.58)]。结论针灸较之于常规护理或胸膝卧位疗法能提高臀先露的胎头倒转成功率。
简介: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不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至少缺乏全部占有其所主张数额的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益补偿要求不能简单评价为以“恶害”威胁;被敲诈者的“恐惧心理”缺乏规范支撑和现实意义。被敲诈者由于先前的失范性行为造成“行为实施人”真实、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实施人”继而主张利益补偿的诉求行为,即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主张,在排除构成其他诸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例外后,应该在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考虑将其做无罪化处理。事实上,在“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与被敲诈者之间妥协性、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双方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带有民事协商和私法自治的性质,刑法规制并无必要强行介入。当然,“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入罪否定性评价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要辅以特定的规则限制,“行为实施人”利益补偿诉求应当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为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