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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电视剧《青年医生》里,医科学生赵冲在急诊实习,对学医理想和医院现实之间的落差产生了困惑。他的实习导师,资深急诊科医生程俊对他说,急诊室就是融合理想与现实的地方,是医生生涯最好的开始。在选择实习方向的时候,赵冲和他的同学没有人想去急诊实习,偏偏他被分到了急诊。看起来干急诊是苦差事,全是紧急任务,又忙又累,其实程俊说得对,对于一个新人来说,急诊室的确是医生生涯最好的开始。在急诊室,一个实习医生能够看见各种人、各种病和各种突发情况,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全面的医生经历。

  • 标签: 急诊 医生 实习 电视剧 理想
  • 简介:摘要目的总结分析3例面临床诊断及处理。方法对我科3例面分娩方式进行临床分析。结果2例,阴道分娩,1例剖宫产术。无子宫破裂及产后出血。结论阴道检查是确诊面最可靠的办法,但必须查清楚胎儿颏的方位,以便决定分娩方式。

  • 标签: 面先露 分娩方式 剖宫产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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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的系统评价针灸治疗臀的疗效。方法计算机检索CochraneLibrary(Issue1,2008)、PubMed(1980~2008.3)、MEDLINE(1966~2008)、Ovid循证医学数据库(1991~2008),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CBMdisc,1978-2008.3)、维普期刊全文数据库(VIP,1989~2008.3)、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1979~2008.3)和万方数据资源系统(1983~2008.3),手工检索7种中医杂志,检索时限均为1990~2008年3月,语种限制为中文和英文,按纳入排除标准收集针灸治疗臀的随机对照试验(RCT),参照Cochrane系统评价员手册5.0.1推荐的对偏倚风险的评价工具进行文献质量评价,并采用RevMan5.0软件进行Meta分析。结果最终纳入8个RCT,共1341例患者,其中5个研究质量较高,3个质量较低。6个研究的Meta分析结果显示,针灸治疗臀的胎头倒转成功率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RR=1.38,95%CI(1.20,1.58)]。结论针灸较之于常规护理或胸膝卧位疗法能提高臀的胎头倒转成功率。

  • 标签: 臀先露/针灸疗法 随机对照试验 系统评价
  • 简介:摘要目的讨论臀产妇诊断与治疗。方法根据患者临床表现结合检查结果进行诊断并治疗。结论妊娠28周以前,胎位不固定,发现臀位不必急于纠正。28周以后,臀多能自行转为头先。若高龄初产、有难产史、狭窄骨盆、胎儿体重>3500g且存活、胎儿窘迫、不完全臀等均应行剖宫产结束分娩。

  • 标签: 臀先露 诊断 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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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剖宫产手术中,因胎儿过大,过高,或已入骨盆,腹壁肥厚,麻醉效果差等原因,致使娩出困难。对这些问题,笔者通过临床经验,提出自己的见解。

  • 标签: 剖宫产 先露高浮 先露入盆 娩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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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脐带脱垂使脐带处于胎与骨盆壁之间,脐带受压血流受阻,可致胎儿宫内窘迫或死亡,是分娩期威胁胎儿生命的严重并发症。胎异常、头不称、羊水过多、脐带过长、胎膜早破、胎盘低置、早产或双胎等均为脐带脱垂的诱因。有脐带脱垂危险因素存在时,应譬惕发生脐带脱垂。若胎膜未破,在有胎动或宫缩后胎心率突然变慢,改变体位、上推胎部及抬高臀部后迅速恢复者,应考虑有脐带的可能。临产后应行胎心监护密切观察胎心变化。监护手段包括胎儿监护仪、超声多普勒等,并可用B型超声判定脐带位置,脐血流图也有助于诊断。

  • 标签: 脐带先露 脐带脱垂 诱因 处理
  •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胎儿分娩时脐带和脐带脱垂的临床诊断特点和治疗分析。方法对我院2001年6月—2011年6月16例发生脐带和脐带脱垂的胎儿,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脐带脱垂7例,5例即时行剖宫产术,取获活婴4例;2例进行臀位助产,取获活婴1例,其中死胎一例经阴道分娩出。脐带9例,全部进行剖宫产术,取获活婴9例。结论应对脐带脱垂的加以重视和关注,尽早发现,及早治疗降低围生期胎儿的死亡发生率。

  • 标签: 脐带先露 脐带脱垂 分娩方式 围生儿诊断和治疗
  • 简介:控模块化UPS服务福建长汀广电近日,福建长汀广电选用控CMS-100系列模块化UPS。CMS-100系统不仅适合中小容量用户负载要求,在线式双变换架构,可阻断异常电源对负载的冲击,同时还能保证输出的稳定、可靠,让负载安全的运行;且具备模块化UPS“N+X”并联冗余技术,方便用户灵活配置;每个功率模块均具有独立的控制单元,保证系统不会出现单点故障,可为福建长汀广电的服务提供更加坚实的后盾和更安全的保障。

  • 标签: 福建 服务 公寓 保证系统 UPS 模块化
  • 简介:在“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不具有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至少缺乏全部占有其所主张数额的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益补偿要求不能简单评价为以“恶害”威胁;被敲诈者的“恐惧心理”缺乏规范支撑和现实意义。被敲诈者由于先前的失范性行为造成“行为实施人”真实、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行为实施人”继而主张利益补偿的诉求行为,即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主张,在排除构成其他诸如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等例外后,应该在刑法规范解释的角度考虑将其做无罪化处理。事实上,在“因型”敲诈勒索行为中,“行为实施人”与被敲诈者之间妥协性、选择性处理方式的提出或者合意的达成往往是双方价值权衡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倾向性选择,带有民事协商和私法自治的性质,刑法规制并无必要强行介入。当然,“因型”敲诈勒索行为罪否定性评价的结论并非绝对,需要辅以特定的规则限制,“行为实施人”利益补偿诉求应当以“一次性用尽”原则为约束条件。

  • 标签: 口袋罪 类型化思维 “先因型”敲诈勒索行为 刑法规范解释 范围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