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关于共同犯罪在什么方面具有共同性这一涉及共犯的根本问题,理论上存在(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通说主张(部分)犯罪共同说,即认为共同犯罪本质上是数人'共犯一罪'(罪名同一性说或者罪名从属性说)。但该说存在着无视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客观归责、不当限缩了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有违责任主义以及造成定罪和科刑的分离等诸多问题。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旨在解决参与人的客观归责问题和责任个别作用的原理出发,只要各参与人之间具有行为的共同或者违法事实的共同,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参与人的责任内容予以定罪处罚。所以,共同犯罪的本质在于'数人共犯数罪'(罪名独立性说)。
简介:全球化的进展虽可促进国际社会互动关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提供犯罪活动向外滋延的有利条件,使得犯罪型态趋向多元化、国际化、组织化。特别是在此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下,两岸的洗钱犯罪明显有扩大趋势,洗钱者利用两岸在司法与管制上的差异,将洗钱活动移往之间,达成漂白黑钱、逃避司法追缉之目的,而目前两岸使用最频繁的洗钱手法,便是利用地下通汇方式,将资金游走于两岸。至于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困境,便在其"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执法机关诉追的困难并降低自己被捕的风险。因此,面对此跨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政策面上,多做沟通、相互学习,并可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藉以缩小彼此法制的落差,以弥补诱因性的缺口。在司法政策面上,须强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引入刑事诉追的移转管辖,以弥补管辖权的缺口。在实务执行面上,应建立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藉以建构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合作网络,以弥补功能性及参与性的缺口,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
简介:行为不同于举止,行为在语义上便是有意目的。规范只能通过行为而得到遵守,却不一定需要由行为来违反。结果不法和未遂不法属于归属的对象,而将结果不法认定为可罚、有责的义务违反而加以责难,则涉及归属的标准。对可罚的错误举止的负责性,称为罪责。规范分为举止规范和制裁规范,前者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举止规范的效力。刑罚是对违反规范的交谈性回应,它表明规范应不受侵犯地继续有效。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身体和认识能力)却未实施其若具有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意图时所应为的行为时,则成互义务违反;而犯罪人未在行为层面上形成自己原本能够形成和落实的避免构成要件的意图,则应受责难。与此对应,归属的两个基本条件是行为能力和动机能力。犯罪意味着犯罪人有相应能力却没有合乎规范地行为,亦即违反义务且有责地未以其行为遵守某一规范,这不同于传统上那种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违法且有责地行为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