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戏曲以“记”为名出现于宋元,在明传奇里极为繁盛,成为传统“记”体具有戏曲特色的吸收和发展。戏曲制题史上“记”的被选择,显示了形成中的戏曲文体观念。“记”所具有的记史、记事、志怪、传奇、讽箴等作用为戏曲所肯定,特别它对叙事功能的强调、对虚实关系的处理深为明代曲家认可,而“传”“纪”等倾向完整或顺序志人、强调真实性的文体类型则逐渐与戏曲走上两途。“记”与“纪”“传”的分野,成就了戏曲叙事性的发展,反映了传奇体制成熟化规范化的过程。“记”的创作追求和美学特色,与中国叙事文学的发展密切相关。“记”的普遍使用因此成为明传奇文体自觉性的重要标志,同时也促进了中国戏曲形式与风格的形成和确立。
简介: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渐显现: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首批员额法官检察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依法独立行使公正审判权的体制基石不断夯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司法规律为准则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进一步落实权责一致性的改革;尽快建立配套,构建适应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有限的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确保案件得到高质量高效率审理。东莞法院改革实践探索的'新型独立合议庭',增进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落实司法权责,大幅提升审判质效,大幅提高当庭宣判、调撤率,最有效实现重构司法亲历性和权责一致性。
简介:干嘉以降,针对世祖至元中期京兆、安西诸府路沿革过程的释读,历来颇有不同意见。通过梳理宋金时期京兆政区建置,佐以正史、文集和碑刻等史料依据,认为《金史》《元史》分别记録的“京兆府”,含义存在本质不同。前者指京兆府路官署机构总管府所在的府,后者则是京兆路总管府的简称。重新认识《元史·世祖纪》两次京兆改名安西事件的记载,揭示元廷利用安西王府加强掌控帝国西部疆土,以及从中防范和打压其潜在割据离心势力的政治背景,指出首次改名出于褒扬安西王府的历史功绩,由于安西王的不轨行为导致未能实现;再次改名安西,反映了元廷在关中地区恢复中央集权的实质性进展。体现出蒙古游牧文化与中原汉地传统农耕文化之间彼此融合而又相互排斥的复杂互动。《元史·世祖纪》使用“改京兆府为安西府”的说法来描述至元十五年的改名事件,是《元史》行文依循自身体例的结果。金代的总管府,是最重要的路级官署机构,而不是这一路级官署机构驻地所在府的统称。以往认为元代不少路分是由与其同名的金代诸路首府演变而来的观点,值得修正。金元之际路由高层政区向统县政区的转化,直观表现为“亲领之县”的出现,背后则是诸路首府消失所致。传统政区沿革史的复原研究,史料本身的考异校正固然重要,但针对相关政治背景的分析以及史料行文体例的深入发掘,同样具有方法论意义。
简介:摘要秦部族是西周众多方国和部族中较为特殊的一支,这支部族的早期经历因为稍后部族的逐渐发展壮大而得以保存,其经历对于探讨西周前期对类似于秦部族的被征服部族所实行的政策,甚至对探讨早期的国野制度都有着一定的作用。本文试从其地位及经历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简介:《意大利刑法典》第114条第1款的减轻情节作为单一制下同等责任、同等处罚原则的例外,要求参与行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极小.意大利判例和学说均认为该情节只具有客观属性.其与条件说之间的矛盾促使各方在共同犯罪领域由自然的因果关系论转向规范的归责论,于非必要的贡献项下,该减轻情节在理论上获得了一定的适用空间.但从规范到解释的双重绝对化及具体评价中的反向观察视角,都限缩了其成立范围,同等处罚、整体偏重才是意大利共同犯罪中刑罚裁量的基调与现状.于量刑阶段分别考察每个参与行为的现实作用是其近期的改革动向.我国共同犯罪制度以罪刑相适应为目标导向,主犯构成了共同犯罪的基准态,因此,从犯的认定成为量刑之关键.我国《刑法》中的从犯较之于《意大利刑法典》中作用极小的贡献,成立条件更为宽松,适用上也更为常态化.为了使从犯能够充分发挥均衡罪刑的机能,在解释中不宜过分限缩其成立范围.
简介:摘要以利于环保、节省投资、节约能源、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为原则,并遵循国家、地方有关法规及规定进行低温甲醇洗工段废气处理工艺的设计。鉴于此,本文对煤制气低温甲醇洗VOCs废气处理技术进行了分析探讨,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