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日益增大,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这也是促进个体农民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力。”“对个体农业,我们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这项工作中也有缺点和偏差。……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单一,以至在长期间遗留了一些问题。”这几段话谈到了我国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性、必要性和可能性,谈到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过程、方法和步骤,也谈到了在合作化过程
简介:老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始于1978年5月,迄今已有八个年头。在合作化过程中,曾于1979年至1980年间出现过一次大反复,使当时全国2,600多个农业合作社中的半数以上散了伙;经过调整和整顿,1984年至1985年间又有了发展。现全国已有农业合作社3,378个,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的52.65%。从量上看,已接近要求在1985年底达到的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60%——65%的指标;但从质上看,生产成效较明显的农业社为数不多,相当数量的合作社有待于整顿组织,充实力量和发挥作用。本文仅根据老挝报刊上的材料,对老挝的农业合作化问题作些介绍。早在抗美救国战争期间,老挝党就号召解放区农民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生产。1971年,在老挝全国解放区曾建立起约9,200多个团结生产组,对推动解放区的农业生产发展起
简介:本文结合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及产业服务现状,考察了中国经济改革时期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经验。主要结论是:①中国经济改革以来,作为农民合作方式之一的农业合作社并未被农民广为采用,今后也不太可能为农民广为选用;②中国农民选择了其他方式的合作。鉴此,政府应鼓励多种农民合作方式的创新和发展;③中国农业产业化服务供不应求。政府应制定政策以增加产业化服务的供给。本文还指出,尽管农民合作应得到鼓励和扶持,但农民合作不应被用作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调节失灵的主要手段。否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因为任何形式的合作均会增加农民的成本。政府应首先制定相关政策以避免或减少市场和政府调节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