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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开展 ,专利申请量呈现了迅猛的增长 ,这也对专利申请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个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是专利申请能否获得专利权的关键 ,也是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本意的体现。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创造性;质变;新颖性;量变;否定之否定规律 一、世界各国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创造性是各国专利法中必需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欧洲专利条约》以及《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美国专利法规定:“所申请专利的客体与现有技术的差别,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 日本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在专利申请提出之前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则不具备创造性。 二、发明创造是质和量的统一 发明创造的质就是一发明创造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世界上的发明创造所以千差万别、形形色色,就是因为在它们的特征中各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 发明创造的内容是由其权利要求中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决定的,区别于现有技术的规定性特征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发明创造的质。因此,发明创造的质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就是说,规定性特征即质与发明创造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不可分割的。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不存在没有规定性特征(质)的发明创造。 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规定性特征。发明创造的属性是发明创造规定性特征的表现,人们正是通过认识发明创造的属性去认识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质的。 发明创造不仅有规定性特征即质的特征,还有量的特征。发明创造的量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用数值表示的规定性特征。 发明创造量的规定性特征同发明创造质的规定性特征一样,是发明创造本身所固有的,是客观存在的,同发明创造不可分离。一方面,发明创造总是具有一定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没有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脱离开发明创造的量的规定性特征的发明创造也是不存在的。 理解发明创造量的特征,要注意把握两点:第一,量的特征和发明创造不是直接同一的。质的特征与发明创造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一发明创造改变了自己的质,就意味着该发明创造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量的特征则不同,同一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第二、量的特征是多方面的。量和质一样,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内涵的量与外延的量、精确的量与模糊的量、要素的量与结构的量等。内涵的量标志质的程度,如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硬度的大小。外延的量标志质的规模,如物的数量、体积、重量等。质把不同发明创造区别开来,量则进一步把同质的发明创造从量上区别开来,量和发明创造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同质的发明创造可以有不同的量。 在对发明创造的认识中,确定现有技术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前提,以现有技术为前提认识发明创造所具有的质,是认识发明创造的基础,认识发明创造的量是对发明创造认识的深化和精确化。认识发明创造的质是由确定现有技术开始,再由质进到量。 任何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都既有质又有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和量是有区别的。质使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成为某种发明创造而不是其他发明创造。质发生了变化,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发生了具有创造性的变化。而量则不同,同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发生了变化,是指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发生了具有新颖性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并不影响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又是相互联系的。质决定量,没有一定的质就没有一定的量,量总是一定质的量,质规定着量的范围。另一方面,一定的量又是质的条件,质总是一定量的质,量制约着质,没有量也就没有质。质和量是统一的,这种统一,就是“度”。 度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质和量的统一,是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范围或幅度。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两端的界限叫阈值点或临界点。阈值点或临界点是一定质的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界限和最低界限。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不会发生质变,量变超出度的范围,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会发生质变。 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度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分析、理解发明创造时,都必须注意正确选择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再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如果未能正确的选择现有技术,则绝不可能把握好“适度”的原则。在正确选择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要把握“界限”,注意“分寸”,掌握“火候”。 三、关于创造性概念的定义 从哲学上讲,创造性是指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 创造性的变化包括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发生了非显而易见的变化。审查指南认为,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则该发明创造的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变化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变化就没有创造性。 但是,从哲学的角度看,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所属领域的人员来说即使是显而易见的,或者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只要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该发明创造就必定具有创造性。反之,如果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变化导致其属性没有超出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则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即使是非显而易见的,或者是不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观察、认识到的,其也没有创造性。 在一份制备硫代氯甲酸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催化剂羧酸酰胺和/或尿素相对于每 1mol的原料硫醇,其用量为 >0至 100mol%;一项制备硫代氯甲酸方法的否定之否定发明,采用了催化剂用量 (0.02~ 0.2mol%),提高产率 11.6~ 35.7%,大大超出了限定范围之外的产率。尽管该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可能是其所属领域的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观察、认识到的,但由于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对现有技术的否定之否定,导致其属性超出了现有技术的“度”的范围,即发明创造的规定性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质变,因此,该发明创造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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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是等同原则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制原则,本文对其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进行讨论,提出采用创造性评判中的发明构思来进行被诉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对比,具体比较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四项。该方法理论依据充分、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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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  摘 要: 在《审查业务通讯》中,笔者读到了引文中关于技术领域的探讨。引文作者通过一件无效案例分析了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各方在考量技术领域时的认定差异以及形成差异的原因,并由此探讨了技术领域的划分和明确的技术启示的判断,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时对技术领域的考量方法。在此文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分析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对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时对技术领域的考量进行了相关思考。 本文由一篇名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时对技术领域的考量――以一件无效案例为视角》 [1]的文章(下称引文)引申开来,分析了实用新型和发明在创造性判断时的不同之处,进而针对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时对技术领域的考虑提出了个人观点,希望为大家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提供参考。中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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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蛋白质是组成人体的重要物质,是生命活动的直接执行者,参与生命的所有过程,如遗传、发育、繁殖、物质和能量的代谢、应激、思维和记忆等。蛋白质能提高人体免疫力,但目前国民所接触到的仅是传统工艺生产出来的变性蛋白质,至于用高新技术创造发明出来的高活性蛋白质了解者则甚少。

  • 标签: 蛋白质 高活性 弱碱性
  • 简介:摘要:我国老年社会群体口腔健康问题备受关注,不仅影响身体健康还影响其生活质量。本篇文章对老年人口腔问题现状、目前市场上的老年人牙刷存在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从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出发,结合当代的高新技术为老年人牙刷的创新提供策略和参考。

  • 标签: 老年人口腔问题 牙刷 革新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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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对于教育事业的改革力度越来越大,近些年也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目前,在开展机械教学的过程中,创造性教学方式是一种必要的教学手段,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兴趣,调动其对于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对学生的创造能力进行培养。而职业教育中的机械教学主要以实践为主的理实一体课程,教学的重点在于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这就为创造性教学方法的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 标签: 创造性教学 机械教学 应用
  • 简介:摘要:对于专利申请创造性审查中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补充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首先初步审查补充实验数据的证据资格是否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其次重点审查补充实验数据对于申请具备创造性的证明力。如果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并且能够证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可所述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 标签: 补充实验数据 创造性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 简介:0.摘要:本文以《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为出发点,将指南修改之处——规范正确理解发明的一般路径、完善“三步法”评价创造性的相关规定、有关公知常识的举证与“三步法”相结合阐述指南修改对创造性审查实践的影响,并针对公知常识举证手段的拓展给出了可行性建议。

  • 标签: 正确理解发明 三步法 公知常识举证
  • 简介:摘要:创造性是专利审查中运用最多的法条,也是争议较多的法条。而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创造性评判的一个难点,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对创造性的理解和把握,并结合实际案情阐述了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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