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医疗过错鉴定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从职业性质看,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特点,法官一般不具有可以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能力。二是从审判程序看,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目前判决结案的医疗纠纷案件几乎必经的程序。
简介:在当代医疗过错理论发展中,违反组织义务所带来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过错责任共同构成了医疗过错责任的二元体系。诊疗过错涉及到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医疗科学知识来进行评价;而组织行为则是对诊疗行为的保障,该组织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管理科学知识来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并没有对判决中出现的组织过错问题作出具体回应,制度上的漏洞导致了司法上的正义缺位。医疗机构中存在许多组织义务,如首要的组织义务、次要的组织义务、抽象的组织义务和具体的组织义务等等。基于医疗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对组织义务的违反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活动中的医疗缺陷责任构成的二元责任对于科学构建医疗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医疗侵权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常见的医疗过错包含医疗伦理过错、医疗技术过错、病历书写/保管过错与组织协调过错,有类型化探讨之必要。实践中医疗过错认定规则的司法适用出现了偏差,主要体现为:医疗水平认定标准模糊、诊疗规范适用绝对化、医疗过错的免责事由存在争议及司法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等。完善医疗过错的认定规则应遵循如下路径:明确医疗水平判断的“理性医生”标准;限缩法律上诊疗规范的范畴,排除其绝对适用效力;规范医疗过错的免责事由,认可紧急医疗措施的免责性,重视患者的个体差异;审慎对待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明确其只能作为案情判断的辅助证据。
简介:近日来,东海县青湖镇中心卫生院员工心中愤懑难平,因为法院判处他们向时翠梅的家属赔偿3万元,而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对法院作出的这个判决,他们自认为没有一点责任。
简介:摘要: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逐渐深化的背景下,社会医疗体系愈发完善,但是近些年,医疗纠纷仍然不容乐观,医患关系愈发紧张,人们对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等方面的认知水平仍然有待提升,专业性不足,因此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方面,存在诸多争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以及丰富的司法经验等,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司法鉴定的“双轨制”阶段,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存,为医疗损害鉴定的公平性提供了保障。自2010年以来,我国正式实施了《侵权责任法》,其中对医疗损害的相关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自该项法律落地之后,我国医疗纠纷类案件,大部分均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直到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之后,医疗损害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更加明确。本文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等角度着手,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医鉴定思维展开综述,通过对国内外学者文献资料的搜集、梳理与总结,得出当前国内外学者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及法医鉴定思维等方面的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