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离婚登记时达成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协议(简称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与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致,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具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效力。第二种观点是,夫妻债务清偿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由于对夫妻债务清偿协议法律效力的认识,涉及当事人和债权人的民事权益等诸多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认识不同,处理结果的差异就很大。因此,探讨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夫妻债务清偿协议的性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离婚登记,是国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离婚登记一经完
简介:个体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社会人群的关系中,个体认识的发展也不纯属个人之事,而是一种社会群体的历史性任务。因此,个体认识的外化的任务之一就是在与社会人群的交往中通过语言符合扩散传播,以社会关系的形式被评价和认可,然后得以固定和保存下来。这样,个体认识的社会外化实际也就是个体认识群体化(个体走向人群)的过程,它是个体以自己新的社会认知定向和新认知模式渗透与影响群体的认识,从而引起推动社会群体的认知定向、认知模式发生改变直至创立或建构新的群体认识范式即社会范式的过程。这里,交往是个体认识社会外化的活动基础,因为,只有在交往中个体才能获得和实现其作为社会人的角色与资格。交往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是社会个体或群体之间以及个体--社会之间相交换其活动、产品、工具,交流、传递其能力、观念、情感、意志等,以达到理解、协调、合作、一致的相互作用过程,是形成和传递一定社会生活方式的基本和直接的机制。此外,交往还是造就人的素质和能力的一条基本途径。所谓“社会的人”,即是参与到一定社会生活实践中并接受历史的和的他人实践成果手经验(包括语言、知识、工具、各种物质产品以及被实践证明是成功和有效的方法、规范、范例等)后在社会规范与期望的陶冶下被塑造成的精神个体。因此,个体认识的发展必然要通过交往过程实现其全面外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