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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招、投标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在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的文件中,对有效投标价的范围作出了硬性规定,基本上是以标底为基准,上下差几个百分点,这种规定有失公允,总体是弊大于利。这种规定是对招、投标实践的误导,也不利于标底编制的科学性,更不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应取消这种对有效投标价的范围一次限死的办法。为了防止参与投标各方哄抬或盲目压低报价,应加强几个方面的工作,即:加强评委会力量,建立各工程类型的数据库,加强对参与投标承包商的财务审查,加强标底编制人员的资格审查。取消有效投标价范围的硬性规定,也有利于使建设各方能自觉地按经济规律办事,营造一个客观、公正的建设市场。

  • 标签: 有效投标价 标底 管理办法 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