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规定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对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提高行政效率,促使政府合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的作。对于一个行政行为是否恰当的判断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判断,也就是说不恰当的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带来的问题,本文通过四个部分的论述从对“明显不当”的理解判断标准,提出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审查标准,结合相关的司法案例分析明显不当"的现状,对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所审查提出的自己的意见。
简介:《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根据缺乏理论的统一性和逻辑上的连贯性,造成学理解释上的尴尬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文章在考察中国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和审查根据的设想。每一个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可以在逻辑上区分为合法要素和合法标准,对于合法、合理的具体要求(合法标准)应当放在各个要素中分别讨论。从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素包含在如下陈述中:如果有事实表明某适用条件成立,那么,特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相应地,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审查根据)归纳为:(1)主体合格;(2)事实有据;(3)条件符合;(4)程序正当;(5)处理得当。文章还澄清了“行政职权”、“法律适用”等常用概念。
简介:续发型行政行为,是对行政过程中存在于先后连续的数个行政行为之间的后续行为的一种指称。先行行为中存在的违法性瑕疵,是否会影响作为结果的后续行为的合法性,是法院在对后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所面临的现实难题。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续发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统一规范,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而审判实践中由于审查方式的不同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本文通过对具体判决案例中的逻辑思路的分析与思考,引入续发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这一难题,梳理出法官通常在审判实践中所采用的各种审理思路,并在考察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及公定力理论与后续行为的关系问题后,提出了审判实践中对续发型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若干进路,以期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有所裨益,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