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涉及司法职权分配、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等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存在着机构不断扩张、运行机制及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日趋行政化等失范现象,由此导致职能定位模糊、分散审判力量、内部权力互扰、降低审判效能、影响法官定位、损害审判独立等弊端。究其缘由,既因观念上存在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受行政管理惯性下审判绩效考核模式的主导。考察其他国家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可以看到,尽管形态不尽相同,但均采取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这为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重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配置,首先应以去行政化为基本理念,任何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应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为核心目标。其次,厘清法院内部条块明晰的审判业务体系、司法辅助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三大体系。再次,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管理保障体系,明确主体形式、合理配置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系,最终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简介:2016年3月25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这是宝鸡市承接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也是一部"管立法的法",这部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宝鸡市立法专列的正式起程。该部法规的出台倾注了市人大大量心血,凝结着各方的智慧力量,经历了十月怀胎的艰辛历程。紧紧依照上位法规:起草依法立法方才合法。"管立法的法"不能任性而定,必须依法而为。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地方立法条例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作为"母法",认真贯彻上位法的精神,坚持有理有据,做到执行上位法不变形、不走样、不变通。2015年10月,宝鸡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牟林乐带领
简介:北京的农业生产可以说是比较先进的,但由于农业的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各种农产品走向市场的渠道尚不畅通。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各种农副产品时,往往障碍重重,即使是规模化农、牧场也常受到层层“盘剥”。为此,市委、市政府曾多次提出,要加强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实行“产加销”一体化、一条龙。但时至今日,对大多数种养业来说,这条“龙”仍未形成,而这恰恰成了限制农业进一步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的“瓶颈”。农业发达国家的重要标志,是有大批颇具竞争力,且专门为农民服务的企业存在。农民有选择地参加这种中介性的报务性企业——协会,便可以得到信息,接受指导,得到廉价的生产资料,放心地出售自己的产品。取得多数农民信赖的协会,也就成为经济上发达的企业。我认为,北京在深化农村改革的进程中,应把乡机关的一大部分机构转化为服务性企业,部分乡干部转化为此企业的员工,专门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