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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寻衅滋事中致人轻伤的亦符合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寻衅滋事中致人重伤、死亡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对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定两罪实行并罚

  • 标签: 不应数罪并罚 寻衅滋事重伤 死亡不应
  • 简介:“2005年至2008年,滕州市的寻衅滋事案件年平均增幅达到了75%,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0%。”滕州市检察院公诉科张西明科长介绍,他翻出卷宗,随手抽出两份给笔者看:200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等11名“霸痞”受人雇用,在当地计划生育人员执法时,公然在闹市区拦截、掀翻、砸毁执法车辆,影响恶劣;被告人张冠军等6名团伙成员,为迫使鱼塘承包人朱某退出承包合同,携带砍刀、木棍,多次窜至朱家收取所谓“保护费”,并将多名村民砍伤。

  • 标签: 寻衅滋事犯罪 缓刑 慎用 2008年 2009年 承包合同
  • 简介:应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庭的行为类型,确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护法益;寻衅滋事罪具有补充性质;行为人所实施的不同类型的数次行为,可以规范地l评价为一种法定类型时,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更素;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不应过分注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而应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与相关犯罪。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基本性质 行为类型 主观要素 司法判断
  • 简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存在交叉重合,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特定行为以后,认定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通常以“事出有因、事出无因”进行划分。对于“事出无因”的行为认定寻衅滋事一般不存在争议,笔者着重对“事出有因”的行为进行分析总结,以期裨益于办理“事出有因”型寻衅滋事案件。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案件办理 “因” 故意毁坏财物罪 行为认定 故意伤害罪
  • 简介:【裁判要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轻伤的,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来处理,定寻衅滋事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故意的内容及其他情节,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允许各个犯罪人有不同分工.起不同的作用;在主观方面允许存在概括的、大致的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实行“一人使犯罪既遂,则共犯整体既遂”的原则.各个犯罪人应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共同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 伤亡 犯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
  • 简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寻衅滋事罪中的重要类型,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最多但又争议最大、最难理解的类型。针对“两高”于2013年7月下发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加以分析。“随意”表主观要素,体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肯定本罪中流氓动机的成立,对其应做扩大解释,不仅包括寻求精神刺激的流氓动机,在一定层面上也可以涵盖报复性的动机。将“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中的“多次”理解为二年内随意殴打他人三次以上。本罪中的伤害程度不排除致人重伤、死亡,运用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予以判断。

  • 标签: 随意 流氓动机 情节恶劣 多次 故意伤害
  • 简介:寻衅滋事罪是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五个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的每一种行为表现后面都加上了程度性的限定,比如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以及严重混乱等。但是何为情节恶劣?何为情节严重?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一目了然。再者,作为四种行为表现的各个方面都与现行刑法中某些罪名容易发生混淆,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常常出现判罚的差异。司法实践中,判断寻衅滋事罪成立与否既不能单纯地根据刑法所列举的几种外在情形对行为人客观归罪,也不能仅根据当事人的口供或陈述主观定罪,而应综合、全面地考量各种主客观因素,应当结合主观特征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断其主观意图。

  • 标签: 司法认定 寻衅滋事罪 罪司法
  • 简介:原因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了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就不能说是寻衅滋事行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很不对,在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时

  • 标签: 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 罪主观
  • 简介:原因还是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了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就不能说是寻衅滋事行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很不对,在分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时

  • 标签: 主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 罪主观
  •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巨大。我们一方面在享受现代科技带来的好处,另一方面也受到网络不法行为产生的困扰。网络造谣寻衅滋事行为便是上述网络行为不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鉴于互联网形式的发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的公布,在学界引起了争议。本文旨在厘清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的争议焦点并提出笔者的见解。

  • 标签: 网络造谣寻衅滋事 网络空间 公共秩序
  • 简介:现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且现行刑法对其具体罗列了4种行为。但由于刑法规定过于笼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司法机关相关规定的出台对寻衅滋事提供了量化标准,然而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结合办案实际谈谈自己的看法。

  • 标签: 寻衅滋事 界定 流氓罪
  • 简介:THENEWCARCHALLENGE高端商务用车虽然市场并不太大,但是扎眼得很,最新的两位德国选手虽然还未进入国内,但已经在欧洲开打了.自我介绍尽管看上去和T5没啥两样,但这的确是大众全新一代的大型商务车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将没有唯雅诺了,因为它已经被全新的V级给替代了空间之争大众可同时提供3米轴距、4.9004米长的车体和3.4米轴距、5.304米的车体两种款式,车内高度达到了1.262米,车辆后部储物空间深551至74毫米,宽度达到了1.262米.

  • 标签: 寻衅滋事 商务车 储物空间 车体 市场 欧洲
  • 简介:在具体罪名适用的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是适用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其中殴打型寻衅滋事,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之一,是指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成立殴打型寻衅滋事罪存在很多认识上的分歧。对此,应当需要依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成立要件中'随意'、'情节恶劣',以及其与行政违法行为、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等问题。

  • 标签: 随意殴打 情节恶劣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 简介:为规范网络秩序,明确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标尺,日前《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5条对网络寻衅滋事罪进行规定。笔者就如何理解网络“寻衅滋事罪”略陈管见,仅与同仁探讨。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网络秩序 法律若干问题 网络犯罪 《解释》 刑事案件
  • 简介:摘要:寻衅滋事罪近年来争议性的案件不断增多,甚至被戏称为“小口袋罪”。笔者通过对以往理论研究观点的总结以及对舆情的分析,客观的呈现了在理论研究及舆论观点中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样貌。以此窥探并反思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倾向。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口袋罪 实证研究
  • 简介:现行刑法中的罪刑规范并非凭空而设,而是缘于法律的移植或者继承。寻衅滋事罪作为现行刑法中的罪名之一,亦可以从法律的继受的角度探寻其存在依据。具体而言,应考察寻衅滋事罪在域外与域内的立法渊源。虽然世界各国刑法及中国古代刑律并无寻衅滋事罪的明文罪名,但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类型确实在域内及域外均有其立法渊源,因此不能轻易地作出世界各国刑法及中国古代刑律对寻衅滋事罪没有明文规定的结论,进而也不能以此作为废止寻衅滋事罪的理由之一。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立法渊源 存在根据 法律 继受 现行刑法
  • 简介:自我介绍本田憋了十几年打造出来的混动四驱超级跑车,由美国工厂生产意大利产中置后驱超级跑车,有Coupe版和敞篷版两种,配备涡轮增压直喷汽油机两台为前轮提供动力的电动机的峰值扭矩均为73牛·米,为后轮提供动力的电动机的峰值扭矩为148牛·米,中置的3.5升V6双涡轮增压发动机的最大功率为500马力,峰值扭矩为550牛·米.系统最大综合功率573马力,最高综合扭矩646牛·米.

  • 标签: 寻衅滋事 涡轮增压 扭矩 峰值 电动机 直喷汽油机
  • 简介:一、网络“寻衅滋事罪”的逻辑解读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随着现代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为规范网络秩序,明确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标尺,有必要对“公共场所”作符合社会变化的解释,将具有公共场所属性的互联网各类开放性的网站主页、留言板、网络空间等电子信息交流场所纳入到刑法“公共场所”规范的范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两种犯罪类型。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网络秩序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分 教义
  • 简介:司法解释将寻衅滋事罪引入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治理,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质容易导致对言论自由的不当压制,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信息网络解释为公共场所是合理的扩大解释,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生活的安全与安宁状态,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惟有造成现实生活中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时,相关行为才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 标签: 寻衅滋事 公共场所 公共秩序 严重混乱
  • 简介:摘要寻衅滋事犯罪虽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会带来严重影响。近年来,我市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呈几何式增长趋势,2014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42件110人,其中2014年6件9人,2015年8件14人,2016年18件51人,2017年1-7月份10件36人,这种情况亟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该类犯罪,以达到社会安定、百姓安心、人民安居的目的。

  • 标签: 寻衅滋事 犯罪 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