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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占有,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物)的实际控制,它既是一种事实也是一种权利。占有可以是所有人占有,也可以是非所有人占有。在非所有人占有中,又分为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两种情况:当事人的行为(除占有人行为外还应包括转让人行为)有法律根据的为合法占有,没有法律根据的即为非法占有。在非法占有里面,根据占有人在实施占有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非所有人占有中的非法占有,但又是非法占有中的善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纪元前后帝国时期的罗马法是这样解释的:凡自信本人有正当权利而实施的占有行为,

  • 标签: 善意占有人 非法占有 非所有人占有 恶意占有 非法转让 法律根据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第20章规定了“占有”,共设有7个条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第一次系统地对占有制度加以明确规定。在各种物权类型之外单设关于占有之规定,这本身就体现了物权立法向传统民法理论的靠拢,值得称道。然而,《草案》不仅只有6个条文,显然过于简单,而且立法者究竟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占有”并构造其基本规范也是一个值得追问的问题。本文拟结合《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占有的概念和性质为中心,就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并进而检讨《草案》部分条款的得失。

  • 标签: 《物权法》 占有制度 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含混 民事立法
  • 简介:占有是一项重要的物权法制度,而我国现行民法迄今未对“占有”做出规定。为了完善我国物权法,必须明确占有的本质、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 标签: 占有 物权法 构成要件 构成条件 民法 法制
  • 简介:<正>我国民法要不要规定占有时效制度,在民法起草中意见颇不一致。作者近来曾在沈阳等地调查,发现各基层法院都有数件年深日久的积案,其中不只是债权方面的纠纷,也有些是所有权方面的纠纷。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女)与乙(男)系叔嫂关系,土改时住沈阳市郊农村,共有砖瓦房两间。一九四九年甲与其夫(巳故)搬到

  • 标签: 我国民法 时效制度 占有不动产 行使权利 时效取得 所有权
  • 简介:存款共同占有说既强调银行在事实上占有存款,又承认存款人在法律上占有存款。但本说提出的初衷在日本仅为解决受委托保管金钱的受托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ATM机或银行柜台,划拨其账户内存款构成委托物侵占罪的问题,并不能认为在任何涉及存款占有犯罪的场合,可以无限制扩张适用此理论。银行账户内存款对存款人而言,本质上属于对银行享有的存款债权,存款人只有履行银行预设的相关手续,才可以将存入银行的钱款取回。在探讨存款占有问题时应谨慎援引存款共同占有说,更多地应从我国既有立法体例中,寻求解决关涉存款占有犯罪的定性问题。

  • 标签: 存款共同占有说 理论根据 嬗迭 异化
  • 简介:金融诈骗罪属于将结果作为目的的犯罪,其目的不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也不需要额外的证明;只要证明了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的存在,就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此外,多数的金融诈骗罪属于非法定的目的犯,而非法定目的犯的概念也有予以承认的必要。但是,必须正视主观要素证明难的问题,坚持以法定目的犯为原则、以非法定目的犯为例外的方针。

  • 标签: 金融诈骗罪 非法占有 目的
  • 简介:动产质权,可通过观念交付设立。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质权,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实际上,占有改定也可以设立质权,在法理、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占有改定设立质权,可以取得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相同的效果。占有改定,同样有公示意义,质权人拥有一切法定的权利。占有改定为出质人创设了间接占有,为质权人创设了直接占有

  • 标签: 质权设立 占有改定 代为占有 间接占有
  •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 标签: 占有规则系统 善意、恶意占有人 占有的保护 准占有
  • 简介:<正>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是个在理论上并未解决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不存在商品生产。这一预计并未被尔后的实践所证实。但他们正确地解决了他们研究视野中的商品生产一般(即包括除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类社会形态各种生产方式下的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这就是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这个思想最集中地表现在马克思的这一段话中,他说:“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总和,表现了同样多种的,按照属、种、科、亚种、

  • 标签: 社会主义商品生产 社会主义经济 所有权 占有权 全民所有 生产资料
  • 简介:遗失物须为丧失占有的非无主动产。基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目的,在遗失物的范畴内排除了无主物,即所有权人主动放弃占有的物。除此之外,遗失物的丧失占有无须考察占有人或者遗失人的主观意思。遗失之丧失占有的判断是管领力的事实判断,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认识为准,而强调客观上控制力是否及于物。此外,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于对物的占有取得,因此遗失物之丧失占有与其说是原权利人的丧失占有,不如说是物上丧失占有。而物上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占有是判断遗失物是否丧失占有的难点。在私宅中私宅主人基于对房屋的控制力而对物有管领力;但是在具体的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因为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不能基于所有人对空间的管领而认为其对物有实际管领力。换言之,具体公共空间内丢失的物,在被拾得或者被工作人员等取得占有以前亦为遗失物。但是工作人员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不能取得拾得人的权利。

  • 标签: 遗失物 管领力 具体公共空间 所有人
  • 简介:违法建筑不能获得房产初始登记,购买人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而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房产所有权。但违法建筑物买卖事实就在那里。那么,在违法建筑购买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该违法建筑,以及继承人继承了该违法建筑的什么权利?进而,如果违法建筑被无权占有,继承人又是依据什么权利请求返还?对此,某法院的两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值得学界认真探讨。

  • 标签: 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继承 无权占有
  • 简介:国际化是期货市场本质属性,是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基础条件之一,而期货市场国际化必然要求法治化。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和自贸实验区的建立,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自身不断发展壮大,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已势不可挡。但目前我国关于期货公司、投资者和期货品种的准入制度等方面存在准入门槛过高、双向交流不够畅通、程序繁琐和不够透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影响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大宗商品上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为此需要从法治化路径入手,完善期货立法,优化期货市场国际化法治环境,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市场准入程序,完善相应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保证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有序开展。

  • 标签: 期货市场 国际化 法治化 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 简介:<正>一、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混合经济所谓市场经济,是指通过自由竞争形成市场价格,由这种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与计划经济或命令经济相对立的概念。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它是作为反对封建主义重商主义的行政干预的一种理想而出现的。随着现代产业的发展,"市场万能主义"被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政策所代替。进入20世纪,特别是1929年大危机以后,几乎所有工业国家都开始了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高度产业化社会的发展,使得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所有领域中的行政干预作用越来越强大起来,社会上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于政府的干预。总而言之,历史上任何时代,政府在市场规则的形成和对市场运行的监督上一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现代世界各发达国家实行的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政府积极干预和控制的混合经济。

  • 标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行政调控 积极干预 混合经济 市场机制 经济的
  • 简介:市场型价格立法思路郑迎新市场经济的运行,使得我国的价格立法也必须由计划型、半计划型向市场型转变。价格立法的转型首先表现为其思路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反映在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主体的地位与价格决策权的配置结构和价格调控机制等方面。一、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目...

  • 标签: 价格立法 市场型 决策主体 价格体系 市场调节价 价格调控机制
  • 简介:<正>搞市场经济必然受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支配。而在竞争规律作用下产生的市场竞争关系,需要市场竞争法调整。市场竞争法是指共同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从法律规范角度看,它是由调整竞争关系的经济法规范、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等一系列特殊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从控制力量的来源看,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由国家强制实施为后盾;从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看,竞争法主要是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或

  • 标签: 市场竞争秩序 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规范 国家权力 限制竞争
  • 简介:微软案、谷歌案与百度案皆反映出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总是与不确定性结伴而行。对传统产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需求替代法与供给替代法,由于无法充分反映互联网企业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双边市场的特点,因而将其适用于互联网产业反垄断案件时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并突破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认定互联网产业垄断行为的瓶颈,不能沿袭传统方法,也不能完全束缚于反垄断法规定,而应该从互联网产业双边市场的特性出发,客观对待互联网企业所提供产品(服务)功能的差异,基于利润来源确定相关市场的范围,并考虑双边市场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对垄断力量的传递效果。

  • 标签: 互联网产业 双边市场 相关市场界定 交叉网络外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