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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关系,自1985年结婚以来,两人婚后感情一直不好。1998年两人分居生活至今。甲系下岗工人,乙已办理退休手续,每月可领到400余元的退休金。甲、乙有空闲房子一套,于1999年出租给他人经商,每年可收取租金6万元。1999年的租金已由甲收取。2000年8月10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把1999年的租金的一半3万元交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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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某科学技术研究院(简称甲方)与某乡镇企业(简称乙方)于1986年9月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省专利管理局调解,如有一方不服可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甲方于1990年2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向某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却向甲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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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宪法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这次修改宪法,有的同志主张予以取消。理由是人民不能自己罢自己的工;罢工破坏生产,不利于安定团结;当前我围正值百废待兴之际,再也经不起罢工闹事了。诚然,罢工的弊端很大,应当力求排除。但是如果因而取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那是不妥的。因为宪法应否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的权利,与公民在一定条件下是否应该搞罢工的行动,这是两个有区别的问题。即使宪法确认公民有罢工自由,那也不等于国家在任何条件下,一概提倡和鼓励罢工;公民有了此项权利,也不是一定要不顾大局,非去搞罢工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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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吴加芳不应该再婚,最好是永不再娶,对着亡妻的墓碑鳏居孑然一世,因为这样才能符合某些鸟人心中的道德。这座贞节牌坊需要永远矗立在他们心里,好在情感空虚的时候翻出来看一看,自我感动一番,顺便挤出几滴眼泪,将这廉价感情反复玩味,为发现自己终于还有点“高尚人性”而欣慰不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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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与注资不同,减息不仅增加了现金供应,而且直接影响人们关于风险的计算,美联储保底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不可收拾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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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建行应否承担还款义务邱祖芬企业甲自愿将自有资金借给企业乙,但要求建行委托贷款并表示由受托方承担风险责任,建行表示同意,遂双方订立了委托贷款协议书,约定企业甲委托建行发放贷款,贷款项目由受托方审定,风险责任由受托方承担。受托方在借款方归还利息时按贷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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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原告赵昕于1999年元月经朋友介绍与本单位职工李希贤恋爱。1999年10月23日,原告与李希贤到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被告按婚检项目对李希贤进行了婚前检查,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上签注“合格,可以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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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因为周女士所带包交超市保管系无偿保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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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侯某是某县A乡私营企业主,从事服装加工业.产品畅销省内外..1993年以来,每年为国家上缴税款都在5万元以上。1996年底,A乡为了完成全年税收任务,与县税务局联合组成税务清查小组,对全乡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纲税情况进行清查。当清查到侯某时,发现其上年度的经营额比核定的多,按照有关规定,应补缴税款5000元,清查小组以税务局的名义向侯某下达了补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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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刘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12月由法院判决离。离婚时,刘某出示向其哥们李某借贷10000元用于购房的借据一张.王某认可,法院遂依法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进行了处理。2002年3月,王某无意中从一本书里找到李某在刘、王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收到刘某还款10000元”的收条一张,始得知该笔债务原系刘某伪造。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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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原告钱某在县城拥有服装门市部2问。由于经营得当,生意相当兴旺。因营业部用木门和铁门两层锁紧,一直未安排人值夜班。2000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该营业¨市上层住宅户张某夫妻听到楼下有响声,探头看见楼下钱某营业间门口停了一辆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有3、4个人在忙碌,以为是钱某进货回来,也就未过问,重新睡下。隔了约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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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律师同志:春耕前我从熟人手中买了一台农用三轮车。我开着这台车到县里拉化肥等农用物资,当晚住在一家旅店,车辆开进这家旅店的车库交由旅店保管。第二天提车时发现车辆没了,店主同意赔偿,后其发现该车为“三无”车辆(无车辆牌照、无行车证、无购置证),即以“三无车辆”为非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旅店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吗?读者:超成超成同志:你住某旅店,将车辆交由旅店保管,旅店同意予以保管,你们之间的保管合同即告成立。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有关不善保管造成保管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对保管物损害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责任。旅店将你交由他保管的车辆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与旅店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问题应由民法解决。至于你购买的“三无”车辆(无车辆牌照、无行车证、无购置证)是否属于非法财产,应当如何处置,这要由行政法解决,由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你与其在这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是不能混同的二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旅店如怀疑你存放的“三无”车辆为非法取得,他们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求查处,但他们不能予以认定,不能擅自处理。旅店以存放的“三无”车辆为非法财产,不履行合同义务,不返还车辆,不予赔偿,无法律依据。如其拒不赔偿,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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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事人双方就原告有否在被告处存车的事实,  一、现有证据尚未形成证据锁链  本案存车处长期以来存车时一律不给存车凭证,而被告存车处采取不给存车凭证、先存车后收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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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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