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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抗辩权(Einrede)是德国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 标签: 德国 民法典 抗辩权 当事人权益 程式诉讼 诉讼代理人
  • 简介: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 标签: 司法责任 惩戒法 法官法 德国法
  • 简介:德国婚姻法历经多次修订和变革,反映了社会变迁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影响,实现了宪法基本权利在婚姻法领域的贯彻。在结婚制度方面,德国婚姻法通过缩小禁止性规定范围和加强对婚姻形式的强制性规定,在维护人本婚姻观念的同时,兼顾婚姻的客观功能;并通过对非婚同居和同性恋关系的法律化,实质上扩大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在婚姻人身效力和财产关系方面,通过具体制度设计实现了男女平权原则。在离婚制度方面,一方面降低了离婚难度,另一方面加强对婚后扶养的规定,达到婚姻自治、家庭稳定和自我责任三者的平衡。德国婚姻法的改革经验对我国立法有多方面的借鉴意义。

  • 标签: 德国 婚姻家庭法 宪法基本权利 男女平等 婚后扶养
  • 简介:国际私法并非纯粹的中立性规定,其本身即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国际私法的制订和适用均须受到宪法基本权利的约束;德国国际私法理论和私法实践均已认可基本权利对国际私法的影响力;基本权利通过两种途径影响国际私法,其一是国际私法规范本身要符合基本权利的规定,其二是宪法基本权利构成对《民法施行法》第6条所规定之公共秩序的具体内容,可以据此排除外国法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在此过程中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的关联性原则和重大性原则。

  • 标签: 国际私法 宪法基本权利 公共秩序保留 德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