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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关于是否应当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我国未来民法的问题存在颇大争议,原因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属性与补偿原则和得利禁止原则相冲突。本文从论证补偿原则和得利禁止原则起源的角度,认为这两项原则在私法范围内的适用应当受到一定限制,从而破解了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所陷入的困境,并提出应当打破公法对于惩罚的垄断,在私法的范围内预留惩罚的存在空间,通过提高私法惩罚的额度来丰富私法的责任形式,从而控制损害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到我国未来民法当中不但正当而且具有重大意义。

  • 标签: 惩罚 惩罚性赔偿 私法惩罚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