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学界对于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之性质素有争议。在合同过程论的视角下,可将“恢复原状”视作合同动态过程中潜在的,解除权的行使触发了这一清算义务的发生,实现对已履行给付的回转。考察域外合同解除后“返还”+“价值补偿”的立法模式,并参照《合同法》58条进行体系解释,可将我国《合同法》97条之“恢复原状”理解为“利益返还型恢复原状”,返还的客体包括原物、替代物、孳息和用益等,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则系返还不能时的“折价补偿”。法国在债法领域设立了统一的返还规则,我国也有必要就合同无效、解除后的返还制定明确的规则,以厘清其与不当得利返还之间的区别。
简介: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分属两种不同的权利,但在权利的行使上有相似之处,从而导致在实际适用中的模糊。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之债权请求权在适用中都包括原物,因而,如何适用两种权利取得原物所有权很难区分。本文着重从以物为标的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权利,以便能更好的区分二者的适用问题。
简介:<正>不当得利,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获得利益。在实践中,由于忽视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如依物权所生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基于解除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因无效或经撤销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原状回复请求权,以及因侵权行为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的关系,因而出现了两种极端;一是将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大;二是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它请求权对立起来,致使其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若不理清不当得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制度的关系,则必然给法律的适用带来困难。因此,有必要对不当得利制度与其它权利保护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制度的关系作一研究。细观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