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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当法律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法律中程序正交的因素非常稀薄,其原因可以归结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包括根深蒂固的专制传统、缺乏平等观、注重个案正义、对真实的过分追求以及强调社会稳定和安全第一等因素。

  • 标签: 程序正义 传统视角 个案真实 中国 最高统治者 权力
  • 简介:这是托马斯·莱塞尔教授在2003年10月31日所作的退休演讲。文中提到.任何一种人与人之间持久的社会关系都是受到规范调整的。社会规范可以分为有约束力的规范和无约束力的规范。其中,根据其效力来源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宗教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和礼仪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现今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两种。尽管它们在强制程度和调整范围等方面有所区别,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共同的根源和内容。

  • 标签: 社会规范 法社会学 埃利希 法律规范 道德律 社会学视角
  • 简介:曾经有一种思潮(这种思潮现仍在持续),即否认“进步”概念的存在,而且煞有介事地举出很多的证据。我不想从理论上来探讨和争论这个问题,只想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一些实际事例来谈谈我的一点看法。

  • 标签: 中国 持续 看法 争论 问题 理论
  • 简介:为了确定溺死者出现的有关颞骨组织病理学变化,美国纽约大学医学中心耳鼻喉科颞骨研究实验室罗宾斯塞克哈和西维尔斯对5名溺死受害者的颞骨进行了组织病理学观察。在所有案例中,骨膜上皮均增厚,尤其是在耳囊外科顶区的骨膜更为明显。5例中4例中耳腔内出血。1例观察到胆脂瘤和破裂的鼓膜。但无出血迹象。这

  • 标签: 组织病理学观察 中耳腔 胆脂瘤 组织病理学变化 前庭膜 听小骨
  • 简介:<正>提交了本次会议的报告《中国民法典的体系与债权》以后,主办人希望再提交一篇报告,因此,我想就过去日中法学者之间开展的中国民法典立法问题进一步加以阐述。一、作为比较前提的市场经济近代民法典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这是民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只要中国民法典宣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就与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具有共通性基础。即具有共同的市场经济基础,也就具有了进行比较的可能性。

  • 标签: 中国民法典 市场经济基础 比较法 自由主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所有权
  • 简介:<正>近代之后,西方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对传统社会产生着影响,列强为与中国贸易而在各通商口岸设立的租界,成为这些影响表现最集中的地区。在上海等口岸城市,外国侨民在租界中依道契制度取得土地权利。道契制度是中外双方通过谈判确立的租界土地管理制度,由于渗入了西方的法律意识与原则,表现出与传统土地管理制度完全不同的特征。由于租界"华洋杂居"的形成,道契制度的实践影响到传统社会的地政管理,我们可以从一些具体案例看到这种影响。董家渡码头是上海黄浦江上的一处渡口,

  • 标签: 道契 土地纠纷 地政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权利 上海黄浦江
  • 简介:回归人员,是指从监狱复归社会的人员,包括假释出狱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及特赦出狱人员。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指帮助回归人员适应社会生活,预防其再犯罪所进行的活动。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是一项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工程。自1772年英国监狱改良鼻祖约翰·霍华德(JohnHoward)创立出狱人员保护民间团体以来,美国、丹麦、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日本等国相

  • 标签: 社会保护 回归社会 预防犯罪 刑罚经济 犯罪者 刑满释放人员
  • 简介:本文试图对卢曼建构主义知识论与其一般社会理论及法律社会学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重构:卢曼借助建构主义的"二阶观察"这个核心概念,在回答了"知识如何可能"的经典知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社会如何可能"和"法律如何可能"这些重要的社会理论问题给予了深刻回答。同时,本文也试图对当代中国法律社会学中社会理论的匮乏进行反思,并指出"法庭与律师"的法律社会学以及法律经济学等研究路向在观察"法律与社会"问题上可能存在的不足。

  • 标签: 卢曼 法律社会学 自创生 二阶观察 系统论
  • 简介:原告邹金全现年28岁,系被告峨眉山市川主乡荷叶煤矿采石厂工人。1999年1月10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采石厂作业中被石块砸伤。经医院治疗后.峨眉山市劳动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情鉴定为三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荷叶煤矿对原告邹金全按三级伤残标准,并依照《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48号文件”)支付了各种费用。但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法律规定足额赔偿。于2000年9月25日向峨眉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00年9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标签: 工伤职工 2000年9月 护理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乡镇企业管理局 生活
  • 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

  • 标签: 企业法律形态 专业训练 性别构成 企业法
  • 简介:伦理化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导致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原因很多,本文从经济社会史的角度对传统文化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认为中国法律文化伦理化的一个主要根源就在于中国古代经济的自给性、封闭性与经济政策的压抑性。伦理化的法律与这种小农社会的经济形态、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是相适应的。通过与西方宗教伦理的比较,我们可以知道在这种自然经济与经济政策的大背景下是无法诞生权利义务的观念、平等的观念、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必然会走上伦理化的道路。

  • 标签: 法律 文化 伦理 自然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