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8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简介: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简介: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度完善,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立法完善 
简介: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然而根据《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②但从我国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可以看出
简介:一、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现状。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颇具争议的一种职务犯罪.本文拟对该罪构成主、客观方面、能否成立自首、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本罪的一些建议.
简介:我国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简介:【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要对巨额财产作出“说明”,而且“说明”必须明确、具体、圆满,但不宜对“说明”的时间进行特殊限制。【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说明我国新刑法典第395条第1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中,是否具有“不能说明”这一要件,直接关系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成立与否。笔者试对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不能说明”进行研究……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被称为我国刑法立法史上的"首创",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所瞩目并争论不休.对本罪的客观特征、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立法价值及立法建议作探讨,企盼推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步向深层,以便于司法实践具体操作适用.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的1979年刑法中是不存在的,为了适应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在1997年刑法中设立了该罪,该罪的设立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该罪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畸轻、主体范围过窄等缺陷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不公及放纵犯罪等严重后果.建议立法机构加大主刑力度,降低起刑点,扩大主体范围.
简介: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度完善,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认为该罪的实施行为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
简介: 关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当国家工作人员对其所拥有的巨额财产或者支出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 (四)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决定案件性质 对于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
简介: 二、保留97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规定,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未作财产刑罚设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贪污贿赂类犯罪范畴
简介: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在打击腐败分子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该罪在立法设置上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在配套制度上如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等的建设方面也需要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只有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才能使该罪真正成为惩治腐败并且有效震慑其他潜在腐败分子的强大武器。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负有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的特定义务(以下简称说明义务),特定主体的财产或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距达到巨大时刑法要求其说明来源的,对巨额财产来源拒不说明或作虚假说明罪
简介:近年来,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
简介: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我国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是该罪从其开始设置到现在一直存在颇多异议,成为刑法分则中最具争议的罪名。通过阐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理论上存在的问题争议,从而提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简介:X=K+Z-F-H-W.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指本罪的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的金额及其财产所在处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自设立之日起,就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本文试图运用博弈论这一数学方法为工具,通过比较相关当事人的收益在有无该罪名时的变化,分析研究该罪名怎样影响他们最终的决定,结果表明,虽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贪污腐败分子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反腐倡廉有一定的司法救济作用,但总体来看,由于该罪名客观上减少了司法机关取证的激励,增大了潜在的腐败分子的期望收益,与最初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因此该罪名的设立是弊大于利。
简介: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价值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否偏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推定的犯罪,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来说是合适
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略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财产申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点探微
建议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能说明”之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学理探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缺陷
略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方法
浅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刑事政策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探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争议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博弈分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