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时效中断事由的设置应该符合时效的正当理由。我国对于时效正当理由的传统认识深受苏联民法学说影响,是多元的时效正当理由。此种学说并未脱离萨维尼19世纪中期对时效正当性的认识。随着时效具体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时效届满的效力从胜诉权消灭到抗辩权发生的变化、时效强制性的变化,时效正当理由和时效具体制度之间存在矛盾。为了去除此种矛盾,需在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基础上,重构时效正当理由,时效制度是为了避免债务人免于不安定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维护债之关系存续,体现了两种利益的协调。此两种利益在时效中断中,体现为权利行使型中断和债务承认型中断,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重构中断事由。
简介:摘要对于当前社会而言,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以及普及不仅使百姓生活更加便利,同时也让犯罪分子有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如今,越来愈多的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为桥梁,通过网络不断侵害普通人的利益。犯罪行为也从传统的场域实施转变为网络化犯罪。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进行量罪定罚的时候,如何归类,如何判刑,都是一种挑战。为了更好地进行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包括重新定义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于网络信息管理失职罪以及故意传播信息罪等多个方面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于我国而言,这方面的文案相对较少,我们的专家应该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其他角度分析问题,结合理论与实践部分,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