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与代位追偿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本人在此就其中有关规定,在理赔和追偿工作中的关系及运用谈点体会.《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依本条规定,货运险的请求赔偿期限在二年之内,进一步讲,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货损,被保险人在二年之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均有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如货损事故的发生原因涉及第三者责任,本条规定就值得引起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重视了.因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原因一旦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后必须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而值得注意的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时效一般均短于二年.对于海
简介:一、我国应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单独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是指在正常的经营条件下,一般会出现经营亏损的保险业务.政策性保险业务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予承保就会影响国家出口和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因此当今世界均十分重视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的承保工作.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担.我认为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无论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等形式来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还是由政府部门兼营政策性保险业务,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前者承保难度较大,盈亏不便分摊;后者会影响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容易导致政企不分.我国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市场竞争意识差,将政策性保险业务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经营,存在不少问题,它集中表现在:(1)模糊了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性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既经营商业性保险业务,又经营政策性保险,其经营难以定性.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分析,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属商业性保险企业,其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均应符合市场要求.然而由于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存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由专业化保险企业向商业性保险企业转变过程中,无疑增大了难度.(2)影响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