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在司法体制改革语境下,全面审视回顾检察机关检务保障的特点、规律,以G省检务保障为研究样本的实证研究中,系统分析了分级负责、分类负担的保障模式及运行机制,指出传统保障观念、滞后的保障体制和机制严重制约了检务保障工作,检务保障资源分配经常与实际需求脱节,不能适应检务发展的新需要,通过探究G省检务保障工作现状的主客观成因,同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和我国的历史经验,突出检务保障研究的理论性、实务性、推广性,建议建立检察经费独立预算、由国家公共财政均等、统一保障体制,法定稳定科学的检察经费供给增长机制,以科学管理为目标的内部监督机制,与检务保障改革相适应的队伍保障机制,以期能够为司法改革中检务保障环节的改革提出具有法律政策推行依据、能够满足检察机关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社会公众关注有正面回应的体制机制方面的有益改革路径。
简介:民法依其本质属性明显地区别于行政法,但因市场经济先天地带有弱点,如其自身无法阻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政法适当介入,与民法衔接和配合势所必然,中国民法尤其如此。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与行政主管机关及其行为密切相关,但其中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确权,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是行政合同,而是民商合同。建造建筑物需要行政法规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十分必要,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则取决于政府是否继续允许期房预售。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等合同,至少在目前还看不出不需要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某些合同的生效以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为法定特别要件,应予坚持。
简介:违法性的界定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形成客观上的违法性有关。行政赔偿中违法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行为自身的违法性与行为的职务性。在行政赔偿中,对“违法”的内涵可以从三个面向进行探讨:“违法”与“不法”的含义分析、“违法”应当从广义的理解、“违法”应当从行为违法说与形式论明确标准。通过借鉴民法中侵权行为的行为类型,行政赔偿中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也可以分为行政作为违法与行政不作为违法。在我国行政赔偿的司法实践中,行政作为违法以结合说为认定标准,行政不作为违法则以具体活动引起说为认定标准,两者相同点都是以违反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职务义务作为判断的依据。
简介:2015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其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以下简称《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并划分了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中适用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基于行政协议而提起诉讼的诉因五花八门,出现了一些《解释》第十二条无法涵盖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形,如何在行政协议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本文基于真实案例,就案例中涉及的撤销行政协议之诉是否应适用起诉期限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思路。
简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曾是五四宪法规定的首位检察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做出了部分恢复该项检察权的重大部署。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在修改《行政诉讼法》中,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列入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201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督促其纠正。”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与监察体制改革之间还有待进一步协调,需要从顶层设计层面,厘清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监督行政违法中的角色关系与协作共治;明晰检察机关行政法律监督的价值、定位、原则与范围等,科学构建国家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简介: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了新动力和新路径。大数据的储存与处理、查询与分析、执行与应用等方法,广泛运用于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批流程的优化、审批的全过程监督、审批后监管方式的革新等,预示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侧重于探索决策的艺术性管理,即将演变成为更强调顶层设计的技术性操作。但在实践中,大数据技术与大数据技术应用之间尚存在差距,多数地方政府仍处于“期望膨胀期”,应用大数据技术的意向性特征明显,实质性探索不足,存在概念滥用和过度炒作等问题;理论中,对于大数据技术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如何运用的具体分析还有待破题。本研究基于申请、审批和监管三个制度环节的探讨,认为大数据驱动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是可能的,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政务公开、信息共享、财政保障、人员培训、隐私保护等多方政策的支持和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