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近年以来随着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长,法院执行部门处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比重也越来越高,社会民众和政府机构对民事案件执行的效率和质量,颇为重视,因此在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下,以及地方法院的落实下从管理、执行、监察等多个维度实践落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简介:<正>关于方志性质的争论,由来已久。归纳起来不外有二种意见:一是方志属于地理类。从源流上看,它由汉魏地记、隋唐图经发展而来,到宋代最后定型。从图书分类上看,历代图书目录都把方志归入地理类。二是方志属于历史学的范畴,主张最力的是清代方志大家章学诚,他竭力反对方志是地理书,并把地理学派痛斥为“陋儒”。三是方志既不属地理,又不属历史,它是一种史地两性兼而有之的边缘学科。其中第二种意见已为越来越多学者所接受,持第三种意见的人也不少。笔者不甘寂寞,愿当“陋儒”,坚持方志属于地理学的范畴这一传统观点。现不揣浅陋,把个人的理由陈述如下,供方志学的专家学者批评指教。
简介:修订后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经过,执行员应当制作笔录。但立法并未对民事执行笔录的法律属性及其构成等问题作出规定,留下了法律空白。从民事执行工作的现实状况和规范性要求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宜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填补这一空白以促进对该条文的落实。建议司法解释明确赋予已经制作完成且符合立法规定之形式要件的民事执行笔录以诉讼证据的法律属性,以便在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对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起到证明作用。同时,还应规定民事执行笔录的构成要素、细化其记录的事项并根据强制执行措施过程的难易程度,将民事执行笔录分为表格式执行笔录和记录式执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