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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理是法律据以建构或所取向之价值,从价值或功能的实质角度而言,法律概念常常负荷根本性或一般性的价值。法理存在于法律明文、存在于法律基础、存在于法律上面。从法理具体化下来的内容主要有平等原则、立法意旨、法理念、事务之性质——事理。法理之现代内容由公平扩展至效率与和谐,《民法总则》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以'和谐'概括社会主义之最终价值,扼要地将社会'和谐'与法律'公平'、经济'效率'相对应,充实现代法理的价值内容,以之为目标,逐步在实践中予以具体化成为现行实证的价值与内容。

  • 标签: 民法总则 法理 实证法
  • 简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民法在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民法帮助解决社会上存在的诸多乱象,更好的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民法一般为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本文将对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概念进行解答,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出现的不足,探讨更适于满足社会需求的民法

  • 标签: 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 平等
  • 简介:德语世界关于农业法基础理论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特别法还是功能法的路径设想上。其区分和明确工作澄清了所涉及的规范的构成。农村区域法理超越了传统农业法的领域,并部分居于农业法的概念之上(也包括功能性农业法概念)。它已经不仅仅关注农业经济,而且更加关注农村地区的存在基础。一个摆脱了农业方面关系桎梏的且由此得到加强的农业法,必能在农村区域法内,与在其之下所包含的其他法律领域的合作和探讨中获得更高的意义。

  • 标签: 农业法 特别法理论 功能法理论 农村区域法理论
  • 简介:然而,随处可见的引文让我想到,倘若我能耐心挑选一些柏拉图的思想的话,其中必有使我获益匪浅的超然见解。(1)柏拉图的法律观极为宽泛,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其等同于自然。法律是柏拉图经常关注的主题,他的很多对话都认真对待它的某些方面。柏拉图的法律理论是其哲学的基本部分,与其整个哲学体系相互映照。然而,就像古希腊法律一般,他的法律理论从不是我们已习惯的那种自罗马共和国后期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那般系统化,尽管如此,它与柏拉图

  • 标签: 柏拉图法理
  • 简介:康有为是近代中国的著名改革家.不仅在政治上企图变法维新,而且在书法理上也卓有成就.以一部洋洋洒洒约五万言的《广艺舟双揖》而闻名书坛。康氏以“变”的眼光综阅上下两千年的书法.提出“尊碑卑唐”、“抑帖”的观点,意在复兴碑学,刷新书坛风气。此书一经出版便引起了书界的轩然大波,令人惊怖其言,从而在书法艺术领域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革命。我相信倒不是完全因为康氏的书法理多么的惊世骇俗,而更重要的是康氏著作该书的目的以及其中隐藏的政治含义引起学者的震动和关注。因此,康氏书论著作背后隐藏了很多值得探究的历史课题。康氏在利用书学为其维新变法的理论开先例,康氏期望通过研究书法理而从中悟出济世治国之大道。本文力图透过康氏谈碑论帖的艺术表象,探寻书法理中的政治思想文化底蕴,从而寻找到康氏书法理与变法理的相关性。

  • 标签: 康有为 书法理论 变法理论 政治思想
  • 简介: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柴振国教授、包霎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刘远博士等同志共同撰写的《新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由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了。全书60余万字,是一部以新刑法为对象的探索刑法理和实践问题的新作,是青年学者研究新刑法重要学术成果。新刑法典的颁布掀起了学者们研究新刑法理和实践问题的高潮,作为青年学者敢于在理论与实践上写出自己的观点是难能可贵的,《新刑法理与实践》一书有自己突出的特点:首先,该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阐明理论,强调实践。在阐明理论问题上,作者除了介绍该理论的通说之外,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强调实践方面作者做了大胆的尝试,该书突出实践,坚持理论为实践服务的基本方向。该书用大量篇

  • 标签: 理论与实践 新刑法 打击经济犯罪 既遂与未遂 新刑法典 控制说
  • 简介: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提起现代刑法理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和刑事诉讼理论的无罪推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论犯罪与刑罚》是第一部系统研究现代刑法理的著作

  • 标签: 刑法理论 现代刑法 理论基石
  • 简介:一项被认为是确定了合同适当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照这一标准来确定合同的适当法,主张在确定合同的适当法时

  • 标签: 法理研究 英国适当 适当法理
  • 简介:一、引言风险刑法理以风险社会为背景,以'风险'与'预防'为理论支柱,诠释了刑法体系演变背后的原因:具体的如危险犯、持有犯以及不作为犯、过失犯在法典上的增加,抽象的如不法理与罪责理论的演变,都可以回溯到'风险'一词而寻得答案。风险刑法理成为一种新的研究范式[1],爆发出惊人的解释力,'极大刺激了学术资源的投入使其成为最为活跃的学术领域'。[2]

  • 标签: 刑法理论 理论辨正 风险刑法
  • 简介:摘要《内经》是祖国医学理论的渊源,有关诊法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笔者在学习《内经》中对《内经》诊法理体会有先别阴阳﹑重在望神﹑五脏为守﹑胃气为本﹑四诊合参。

  • 标签: 黄帝内经诊法要点
  • 简介: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的基础。它蕴含着丰富的文化积淀及其人文气息。而民法念是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积淀起来的一种精神,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价值追求。民法念的本质是公平正义,它的核心是对于私权的尊重与保护、对于人格平等的追求以及私法自治理念的贯彻。民法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发展过程。对于我国民法念的构建而言,要从与当前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使其更为贴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从而更好的为社会经济服务。

  • 标签: 法制视野 民法理念 构建 探讨
  • 简介:<正>一、引言偶然防卫作为教学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百年难遇,但却是检验违法论立场的试金石。例如,①甲射杀了乙,但事后查明,乙在被杀的前一刻也正拿着枪对准甲准备射击,而甲完全没有认识到这一点;②甲射杀了乙,但事后查明,乙在被杀的前一刻也正拿着枪对准丙准备射击,而甲完全没有认识到这一点。[1]是否应当对甲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的话,应当如何处罚甲。这就是偶然防卫所面对的和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或者结果无价值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出现了

  • 标签: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 法益侵害 违法性 规则功利主义 追究刑事责任
  • 简介:我国加入WTO后,电信业必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经营环境,电信市场的竞争将空前激烈,因此,尽管制定可从法律角度对电信市场予以规范和协调的电信法体系迫在眉睫,本文从电信法的立法时机,定义域和电信经济关系的诸要素等几方面对电信法立法提出了几点思考。

  • 标签: 电信立法 电信网 移动通信 中国 入世 市场
  • 简介:<正>一、引言在过去半个世纪的时间里,刑法领域的教学和著书立说的实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美国和英国——在其他说英语的国家里,这种变化的程度稍微小一些——我们亲眼见证了一种向刑法理探究的转向,这些理论探究比先前已经存在于英美法律史上的研究更为深入和多样。这种新文献的主题包括刑罚的性质和基本原

  • 标签: 法律史 理论探究 重罪谋杀 正当化 不能犯未遂 未遂犯罪
  • 简介:1999年9~11月,在中国西安第四军医大学举行了疗养院心理医师培训班,现任日本国森田疗法学会理事长,九州大学医学部主任田代信维教授应邀来访,作了题为"森田疗法理及其进展"的学术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森田的神经症理论、治疗方法、各治疗期的目标、治愈的标准及对神经症以外疾病的适应症.以下就其报告的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一介绍.

  • 标签: 森田疗法 神经症 治疗期 心理医师 疗养院 治愈
  • 简介:女权主义疗法对国内的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实际上对他的研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与传统疗法的大相径庭,使他的发展经历了很多曲折。本文是一篇对该疗法理的综述,介绍了他的起源、宗旨、发展、主要理论思想以及基本治疗原则。希望通过本文,让更多的人关注女权主义疗法,关注女性心理健康,共同促进两性的平等、合作与和谐。

  • 标签: 女权主义 心理治疗 概述 治疗原则 概述 抗拒的重构
  • 简介:近50年的中国书法理走过了一些令人遗憾的曲折之路,也出现了许多超越历史的闪光亮点。20世纪50年代沈尹默的几篇“二王”笔法论,宗白华数量不多的书法美学论文,潘伯鹰、郑诵先等几本书史、技法小册子,总算未使那一书法低谷时代出现理论上的空白。“文革”十年前后,

  • 标签: 中的书法 书法理论 视野中的
  • 简介:文章介绍作者十余年来理论研究与汉语实践结合的切身体会,认为没有形式语言学理论的帮助,不仅很难或无法解决汉语的韵律问题,甚至根本就无法发现汉语的韵律问题。文章在综述以前韵律构词、韵律句法、历史句法以及现代汉语书面韵律语法研究的同时,提出韵律不仅具有功能性成分(functionalcategory)的“促变”及“融变”等句法作用,而且兼具结构性的表意功能(prosodicconnotation)。

  • 标签: 理论与实践 韵律语法 韵律的表意功能
  • 简介:<正>危险接受理论是为了解决被害人对行为表示同意,但对结果持拒绝态度时,对行为人归责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都集中探讨被害人对结果表示承诺时对实质违法性的影响的问题,这虽然有助于被害人学研究的深入,但无形之中却不能将之扩展开来,以致对司法实务不能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因此危险接受理论是为了

  • 标签: 法理思考 接受理论 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 陈兴良教授 期待可能性
  • 简介:摘 要:地方的立法通常诞生在对立法实务的实践过程当中,如果在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有大量需要从事的主体行为,那么就必须要有地方的立法。通常来说,地方立法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它们不但存在于地方和立法实务的人与人之间,也存在于地方的上下级之间,还存在于同级的业务和主管机关之间。在这些涉及到不同机关的行为之中,一般会将涉及到地方与立法实务人与人之间的行为称为外部行为,而将后面的上下级地方之间。以及同级和相关业务申请机关之间的行为称为内部行为。然而,立法实务过程中的清晰划分并不代表实践之中能够泾渭分明。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立法行为的时候,常常会对一些看上去是内部行为,实际上具有外部影响效应的行为进行立法。这就使得政府对于立法实务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进行保障。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必须针对地方的立法行为进行有关法律性质方面的研究。

  • 标签: 地方 立法理论 实务 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