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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当前中国自然法定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法定的区别问题,自然法定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法定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 标签: 法定犯 自然犯 法定犯的超常性
  • 简介:死刑存废之争,日益激烈,然又久久相持不下。对比死刑存废之各种观点,主要集中于哲学基础、伦理学基础和刑罚学基础,围绕这三个焦点展开的论证各有其合理性及非合理性。实际上,死刑的存废问题,对于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而言,归根结底是一个死刑存废的界限问题。自然法定的分类理论,或许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解决死刑存废的界限问题。对于自然保留死刑,对于法定废除死刑,如此可以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功能。

  • 标签: 死刑废除论 死刑保留论 自然犯 法定犯 界限
  • 简介:集合是指构成要件自身预设了同种行为反复实施的犯罪形态,反复实施的同种行为即使分别符合各个构成要件,但在性质上它们被包括地作为一罪评价和处断。立法对集合的规定并不都具有一目了然的明确性,在多数情况下,需要结合集合的构成特征进行分析确认。刑事立法的规定性是集合的重要法律特征,是其与连续等相近罪数形态区分的显著标志,也是集合以人格责任为其法理基础的立法体现。

  • 标签: 集合犯 法定性 人格责任论
  • 简介:故意帮助过失具有可罚性。但是,其具体情形不同,处理的路径也有所差异。过失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可以依存于普通共同过失犯罪而成立过失的帮助;故意造成结果的故意帮助过失,需要拓展片面帮助的理论框架而成立特殊的片面帮助。故意帮助行为不能成立间接正犯,这与教唆他人犯罪存在重要区别。故意教唆过失,如果教唆者对过失的结果也持故意的话,教唆者可以成立间接正犯。

  • 标签: 故意帮助 帮助过失犯 片面帮助犯
  • 简介:摘 要:现阶段关于刑事违法性的探究、讨论已成为刑法学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它与民事违法性、行政违法性、刑法学中的社会危害性等概念的关系问题在学界也是众说纷纭,由刑事违法性引申出的对于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原则还有待商榷。在各部门法协同治理社会问题的情形下,现代刑事领域下的刑事违法性应具有独立地位,以更好地发其作用和价值。

  • 标签: 刑事违法性 整体法秩序 违法性认识 错误 犯罪
  • 简介:<正>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BaronraffaeleGarofalo,1852—1934)是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与龙勃罗梭、菲利一起被尊称为"犯罪学三圣"(holythreeofcriminology)。虽然大多数犯罪学家都肯定加罗法洛在实证主义犯罪学中的地位,把他看成是这个学派的第三位重要代表人物,但是对其犯罪学思想的研究并不能令人满意。较之龙勃罗梭与菲利,后人对加罗法洛明显缺乏关注,这恰如学者所指出的:"在犯罪学

  • 标签: 加罗法洛 法定犯 行为人刑法 龙勃罗梭 古典学派 犯罪学家
  • 简介:我国刑法学从形式角度对目的进行分类,德日刑法学从实质角度对目的进行分类。目的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类型思维的产物。根据类型的层次性,可以将非法定目的分为真正和不真正非法定目的。这种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目的主观要素及目的犯法律适用的理解。

  • 标签: 类型 真正非法定目的犯 主观要素 法律适用
  • 简介:日高义博的构成要件等价值判断标准不仅解决了不纯正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值性问题,  三、通过刑法理论解释不纯正不作为与罪刑法定的矛盾  如何处理不纯正不作为与罪刑法定主义之间的矛盾,而处罚不纯正不作为是否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 标签: 不作为犯 主义纯正 纯正不作为
  • 简介:我国以社会危害性为犯罪实质的传统理论持违法性认识不要说,本文以法定之一的非法狩猎罪作为范例,阐述了此观点是自然主导下的刑法结构的产物,在法定时代"不知法不免责"失去了当然性。并以比较法的视角得出修正传统理论需要从立法上入手,将"自然法定区别说"法定化。违法性认识不应限于形式的刑事违法性的认识,对于法定违法性认识的认定需要客观推定,但在程序上需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既有相关的违法行为,又有对违法的主观认知,才能进行刑事追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主客观相统一",才与法治国的保障人权相适应。

  • 标签: 非法狩猎罪 自然犯 法定犯 违法性认识 推定
  • 简介:半亩方塘一鉴开,天光云影共徘徊。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宋·朱熹《活水亭观书有感二首·其一》如果说不作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座冰山,那么真正的不作为只是冰山的一角。19世纪末,卢登(Luden)首次区分了真正的不作为与不真正的不作为。可时至今日,不真正不作为的事物本质(NaturderSache)仍然晦暗不明。回归思考的原点,不真正不作为真的是'不作为'吗?其'不真正性'又在何处?[1]作为一门以

  • 标签: 不作为犯 归责罪刑 本质归责
  • 简介:亲手的理论来源于限制间接正犯,概念来源于宾丁.目的作为亲手一种,与构成要件的形态相关联.从构成要件的外部形态观察,目的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欠缺目的不具有征表违法性;从规范形态上考察,目的与违法性具有关联,反映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目的在亲手归属中属于实质的亲手.

  • 标签: 亲手犯 目的犯 超过的主观要素
  • 简介:<正>刑法的竞合论(DieLehrevondenKonkurrenzenodDieKonkurrenzlehre)是刑法学上最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其中,因法条的错综关系而极易混淆的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莫衷一是。二者的界限,一方面,以真假竞合的区分为前提,涉及罪数本质、不法内涵、同一法益、构成要件的评价等一系列关乎犯罪形态竞合理论的本体问题;另一方面,在行为单数的基础上,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所该当的犯罪数、所侵犯的法益数的差异还有有重要的刑罚适用意义。因此,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牵一而动及犯罪论、刑罚论的疑难问题,既是基本理论的推敲,又是诸多实践问题的根本,无愧于犯罪形态理论最为重要的问题。

  • 标签: 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 犯罪形态 法益 罪数 刑罚适用
  • 简介:在某个停车场,车主们正匆匆忙忙地找自己的车。这时,一位车主发现前面有个留长发的年轻人正走向自己的车。于是,他立即走上前,拦住那个年轻人:“你要干什么?”

  • 标签: 盗车 年轻人 停车场 车主
  •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的学说异常复杂,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进而基于对危险的判断基准的理解不同,又有"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的论争。承认能未遂与不能未遂的分类具有合理性,区分二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对于不能未遂的种类及其称谓,宜采纳"工具不能"与"对象不能"的观点。不能未遂的成立范围应当按照具体危险说的标准来确定。不能未遂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要素,并且进而决定了其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迷信与不能之不同,在于其缺乏犯罪行为。

  • 标签: 不能犯 未遂犯 不能犯未遂
  • 简介:'危险是既遂'这一传统观点既缺乏刑法理论根基,也无法指导刑事司法实践.事实上,危险只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的未遂形态.这是刑法基本原理和刑法应有之精神所决定的.

  • 标签: 危险犯 既遂 未遂 犯罪结果
  • 简介:不能未遂是犯罪未遂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迷信作为一种不可罚的行为与不能未遂具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对不能未遂问题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准确界分罪与非罪行为。本文认为不能未遂与迷信在行为危险性、犯罪故意方面、认识错误方面以及法律后果上具有重要区别。认识这些区别有利于我们在理论和实务中对相关行为做出正确的判断。

  • 标签: 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 区别
  • 简介:摘要德国关于不能的问题,不同于日本及我国没有规定,明确分为对象不能和手段不能,主体不能没有提及。不能未遂作为与普通未遂不同的类别予以处罚,导致刑罚的范围过宽,区分不能未遂与假想犯罪变得困难也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针对主体不能及认识错误的场合。

  • 标签: 不能未遂犯 主体不能 认识错误
  • 简介:转化是指某种犯罪因符合一定的条件,依法转化为另一种更为重要的犯罪形态.因此,应从它们的概念特征及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别作一探讨.

  • 标签: 转化犯 罪数 罪质 中国 刑法
  • 简介:徐留成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9期撰文认为,身份是一类犯罪,并非指一类犯罪人。作为一类犯罪的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以实施犯罪的行为者在行为时所具有的刑法身份为定罪要件或法定量刑情节的犯罪。刑法身份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定罪量刑具有影响的一定的个人要素或一定的单位附属条件。包括自然人刑法身份与单位刑法身份。类罪特征、

  • 标签: 身份犯 法定量刑情节 法律规定 定罪量刑 犯罪人 行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