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债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债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债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简介:为了总结、探讨中国(以至东亚)法兰克福学派研究的成就、问题和需要继续推进的空间,检思法兰克福学派在中国(以至东亚)的影响,关注法兰克福学派新近的发展,法兰克福歌德大学与广州中山大学于2008年9月25—28日在德国美茵河畔法兰克福市举办了“批判一理论一批判理论:法兰克福学派在中国的影响”学术研讨会,来自中国(包括台湾)、德国、美国、日本、韩国的40位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德方主办单位是:法兰克福歌德大学语言文化学院汉学系、法兰克福社会研究所,中方的举办单位是广州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本刊将分期刊登数篇论文,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