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的效能取决于其法律设置是否契合于自身的法律目标。自诞生至数次修订,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目标一直是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在法律模式设置上,该大气法承继了传统的不法惩罚模式。然而,在大气法律关系中,政府与个人容易以“惩罚不法”交易“非法行为”;并且,即使所有个体都守法行为,依然不一定能实现高质量的大气环境质量这一结果。因此,不法惩罚模式并不适合大气法,应当以更为合适的环境质量目标模式进行代替。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是赋予地方政府以具体的大气环境目标,而将个体行为的规则设置与具体调控交由地方政府实施。环境质量目标模式消灭了义务人与执法者“交易”的空间,在个体行为调控上更为有效与科学,并且在现有的环境法律设置中已有雏形。所以,应当从大气法的法律理念、法律设置与政府责任等多方面贯彻环境质量目标模式。
简介:现代性发展带来了全球性的环境问题。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认为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急剧膨胀的人口增长所导致的,他们对环境问题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与此相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人们认为环境问题在根本上是源于以发达国家或地区为首设置的不平等社会制度或结构问题所导致的。然而,归责并不能解决问题,面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案才是第一要务。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对发达国家或地区和发达中国家或地区的两种不同视角的分析,当我们把人类整体的繁荣昌盛作为思考问题的起点时,一种能力方法理论可以支持我们提出一种多维度、多层次的全球性环境正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