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现行法律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已公布的《民法总则》有关成年人监护的内容相比之前的制度规定虽有所突破,但仍存在明显缺陷。基于问题意识,笔者界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评析了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状,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基本构想。
简介:意定监护制度起源于20世纪后半期开始逐渐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发达国家。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仅限于精神病人,老年人并未囊括在其中,难以满足越来越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因此,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但遗憾的是此次立法虽提出了新概念,但仍然显得简陋粗糙,比如存在关于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缺乏明确的规定、被监护人的范围依旧过于狭窄、意定监护合同的实施没有具体规则等缺陷,尤其是缺乏建立相应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使得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这一制度更加难以落到实处,无法达到立法应有的目的,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完善我国的监护监督制度,以期给我国老年人群体带来实际的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