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简介: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简介:《中史参》开辟“商榷与正误”、“教材谈丛”已非一日,与其他栏目相映生辉,使《中史参》的“科学性、导向性、知识性、资料性、实用性”表现得更充分。将某一栏目,尤其是“商榷与正误”栏目编成专辑,并不辞烦难按课本顺序编排,编辑老师们的良苦用心,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就像《中史参》的名声一样昭然于世。在2000年第6期中收有我6条“商榷与正误”,这让我始料不及,获悉后又有点受宠若惊。实事求是地讲,本人教学多年,教学之余,笔耕不断,其间在他刊形成铅字的也有多篇,惟独没有叩开咱《中史参》的大门,往《中史参》投寄“商榷与正误”条目时心境平和,只是一种不吐不快、不写不安的感觉。中学历史教材是何等的身价?编者、出版者、顾问团是何许人物?这些在使用教材时倒不怎么在乎了,相信而不迷信,依靠而又不依赖。爱它,并不爱它的瑕疵。挑出瑕疵,完善它,当是真爱。教材的改编是无止境的,暑假结束,新学年开始将会在更大的范围使用新教材,那时再“商榷与正误”吧挑出瑕疵才是真爱@彭修建$江苏省铜山郑集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