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尽管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我国法学界对如何设定证明标准仍存在较大争论,如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观点引起的巨大争议。本文采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框架,详细阐述了证明标准的设定应使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之和最小化,并比较分析了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国内对证明标准的传统法学分析在系统一致性、全面性和可解释性上存在不足,而法经济学的比较分析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提出被传统法学分析忽视但却影响证明标准设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举证责任人为达到证明标准的要求需付出的成本,即行政成本。将该分析框架运用到最高院公报案例廖宗荣诉交警案中,可以得到不同于原判决的新结论,即该案证明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有充分理由判交警败诉。
简介:追赃国际合作是国际刑事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相对于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引渡、遣返等而开展的追逃国际合作而言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式。它的合作范围仅限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转移出境的赃款赃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涉案物品、资产或资金等。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展追赃国际合作主要有四种方式:(1)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国际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2)由赃款赃物所在国启动国内法追缴程序,尤其是犯罪所得追缴法予以没收并请求返还的追赃国际合作;(3)在赃款赃物的所在国,通过启动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4)启动新刑诉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追回犯罪资产。对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等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找出一条既有效率,又富有成果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