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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司法实践认可了集体肖像的存在,然而学术界的系统研究却严重滞后。传统人格理论坚持人格的非支配性,否认肖像等人格要素之让与可能性。在现代社会商业化大潮的严重冲击下,传统理论已经无法解释现实发生的状况。从集体肖像产生的背景、原因、价值及目的等可知,集体肖像存在的最主要价值就在于其巨大的商业价值,其本质就是形象,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这一认识不但可以解决肖像的商业化问题,而且能够固守原有民法体系精致协调的设计,与其人伦价值的观念亦相协调。

  • 标签: 集体肖像权 形象权 财产权 限制性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