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然权利”是霍布斯和洛克(也是整个古典自然法学派)对自然法理论的一大创建,二者在构建他们的自然权利理论过程中,均以个人为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在对人性的初始分析中,二者就有了不同的趋向,霍布斯的逻辑一贯的论证将个人由自然状态送入“利维坦”中,而洛克的折中与调和却为了个人营造了一个“有限政府”。
个人的位置——霍布斯与洛克自然权利观的比较